关于对 《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条款(试行)》、《湖北省农机事故损失补偿规程(试行))》和《湖北省安全互助农机事故现场查勘单》部分内容修改的通知
各县(市、区)会员服务站:
根据协会近年来受理农机互助保险事故案例的实践经验,以及参照湖南省、陕西省农机互助保险的有关条款规定,经协会三届三 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试行)》、《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试行)》和《湖北省安全互助农机事故现场查勘单》的有关内容,做以下部分修改:
一、修改《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试行)》部分条款。
1、修改该《条款》第十六条:
将“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处理机关报案。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
修改为“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处理机关报案。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会员逾期报案的,按下列绝对免补率免补:
①凡在事故发生后1-2天内(即24小时-48小时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5 %的绝对免补率;
②凡在事故发生后2-15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15 %的绝对免补率;
③凡在事故发生后15-30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25 %的绝对免补率;
④凡在事故发生后30天以后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不予受理。”
2、修改该《条款》第十九条:
将“因事故损坏的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应当尽量修复,能修不换。修理前会员应当会同协会及县区会员服务站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协会有权重新核补或拒绝补偿。”
修改为“因事故损坏的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应当尽量修复,能修不换。修理前会员应当会同协会及县区会员服务站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协会有权重新核补或拒绝补偿。互助农机购买使用未满1年的,不计算零配件折旧费。互助农机购买使用超过1年的,按以下方式计算零配件折旧费:
①大中型拖拉机和其它农业机械的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10%。
②收割机的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15%。
③运输型、兼用型拖拉机的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 20%。”
3、修改该《条款》第二十二条:
将“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损失由协会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 部分损失:在本条款补偿限额内,以实际损失计算补偿金额;
(二) 全部损失:按照使用年限核算实际补偿金额,即使用年限每增加一年,最高补偿限额递减5%,以此类推;
(三)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施救费用,在其机身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修改为“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损失由协会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 部分损失:在本条款补偿限额内,以农机出险时实际损失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
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零配件价格×(1-折旧率)^n+维修工时费(n为农机使用年限,且n>1,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零配件价格的80%)。
(二)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按出险时农机的实际价值核算实际补偿金额;
1、当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农机最高补偿限额
补偿金=农机最高补偿限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
2、当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农机最高补偿限额
补偿金=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
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新机购置价×(1-折旧率)^n(n为农机使用年限,且n>1,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机购置价的80%。)
(三)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在1个互助期限内发生3次(含3次)以上事故,计算补偿费用时,增加10%的绝对免补。
(四)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施救费用,在其机身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二)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按出险时农机的实际价值核算实际补偿金额;
1、当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农机最高补偿限额
补偿金=农机最高补偿限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
2、当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农机最高补偿限额
补偿金=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
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新机购置价×(1-折旧率)^n(n为农机使用年限,且n>1,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机购置价的80%。)
(三)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在1个互助期限内发生3次(含3次)以上事故,计算补偿费用时,增加10%的绝对免补率。
(四)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施救费用,在其机身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二、修改《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试行))》部分内容。
1、修改该《规程》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将“3、全部损失:按最高互助限额计算补偿金额。”
修改为“3、全部损失:在最高互助限额内,按出险时的实际机身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2、修改该《规程》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十一条 免补。协会在依据本规程计算补偿款的基础上,在互助单载明的最高互助限额内,按下列免补率免补: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补率为15%;
(二)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损失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补率为5O%。”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免补。协会在依据本规程计算补偿款的基础上,在互助单载明的最高互助限额内,按下列免补率免补: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补率为15%;
(二)凡在事故发生后1-2天内(即24小时-48小时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5 %的绝对免补率;凡在事故发生后2-15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15 %的绝对免补率;凡在事故发生后15-30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25 %的绝对免补率;凡在事故发生后30天以后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不予受理。
(三)互助农机购买使用未满1年的,不计算零配件折旧费。大中型拖拉机、其他农业机械购买使用超过1年,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10%;收割机购买使用超过1年,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15%;运输型、兼用型拖拉机购买使用超过1年,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 20%。
(四)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在1个互助期限内发生3次(含3次)以上事故,计算补偿费用时,增加10%的绝对免补。
(五)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损失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补率为5O%。”
3、修改该《规程》第二十二条:
将“第二十二条 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失的施救费用在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施救费最高不超过最高补偿保障限额的1%,拖拉机最高不超过1.5%。”
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失的施救费用在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施救费最高不超过最高补偿限额的2%。”(注:此规程已修改并已执行)
4、修改该《规程》第二十三条:
将“第二十三条 补偿计算公式。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损失。
实际事故损失费用(不含交强险已赔付的机身损失)×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费用
计算补偿费用–计算补偿费用×免补率-残值=应付补偿费用
应付补偿费用+施救费用=实际补偿费用
(二)驾驶操作人意外伤害损失。
驾驶操作人意外死亡,由协会按照相应的最高补偿金额给予受益人补偿;
驾驶操作人意外受伤,驾驶操作人医疗费用大于最高补偿限额;
最高补偿限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费用
计算补偿费用-计算补偿费用×免补率=实际补偿费用
驾驶操作人意外受伤,驾驶操作人医疗费用小于最高补偿限额;
驾驶操作人医疗费用×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费用
计算补偿费用-计算补偿费用×免补率=实际补偿费用”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补偿计算公式。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损失。
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不含交强险或第三方已赔付的机身损失)×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费用
计算补偿费用×(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残值+施救费用=实际补偿费用
(二)驾驶操作人意外伤害损失。
驾驶操作人意外死亡,由协会按照相应的最高补偿金额给予受益人补偿;
驾驶操作人意外受伤,驾驶操作人医疗费用大于最高补偿限额;
最高补偿限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费用
计算补偿费用×(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实际补偿费用
驾驶操作人意外受伤,驾驶操作人医疗费用小于最高补偿限额;
驾驶操作人医疗费用×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费用
计算补偿费用×(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实际补偿费用.”
三、修改农机互助事故现场查勘定损工作经费的补贴标准。
为与湖南省、陕西省农机互助保险事故查勘定损业务工作相统一,协会将对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或实地查勘的县(市、区)会员服务站(以事故现场照片和查勘资料为据),给予300元/次(原为400元/次)的事故查勘工作经费补贴,并在支付该事故救援补偿费时进行一次性结算。
以上修改内容经2017年3月10日协会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1、《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2017版)》。
![]() |
/uploads/soft/180620/132388-1P620095517.doc |
附2、《湖北省农机事故损失补偿规程(2017版)》。
![]() |
/uploads/soft/180620/132388-1P620095625.doc |
附3、《湖北省安全互助农机事故现场查勘单(2017版)》。
![]() |
/uploads/soft/180620/132388-1P620095648.docx |
附4、湖北互助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全套)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