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

时间:2024-6-11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

 

第一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的农机户、驾驶操作人员,承认《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均可成为农机安全协会安全互助会员。

第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即可享有与会费标准相对应的安全互助权益。

第三条   会员在安全互助期限内,未发生事故即对该互助期限内会费节余部分拥有权益,形成会员权益积分。年度权益积分可在第二个互助年度抵算为会员会费。若会员在第二个互助年度放弃权益积分,则该会员的权益积分自动终止。

第四条   会员会费包括驾驶操作人安全互助会费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安全互助会费。

(一)驾驶操作人安全互助会费50元/人/年、100元/人/年、200元/人/年(与拖拉机、收割机或其他农业机械安全互助会费同时交纳,且安全互助期限与对应的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相同),最高补偿限额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40000元。

(二)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安全互助会费:

互助机型

类型或KW/马力

安全互助会费(元/台)

安全互助期限

最高补偿限额(元)

联合收割机

全喂入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400

12个月

40000

全喂入轮式联合收割机

500

12个月

50000

半喂入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500

12个月

50000

     

50

12个月

5000

轮式、履带式拖拉机

14.7/20以下

100

12个月

10000

14.7~22.1/20~30(含20)

150

12个月

15000

22.1~29.4/30~40(含30)

200

12个月

20000

29.4~36.8/40~50(含40)

250

12个月

25000

36.8~44.1/50~60(含50)

300

12个月

30000

44.1~51.5/60~70(含60)

350

12个月

35000

51.5/70(含70)以上

400

12个月

40000

运输型、兼用型拖拉机

单缸

200

12个月

10000

双缸

400

12个月

20000

2缸以上

500

12个月

25000

其他农业机械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清淤机、耕整机、机耕船、机动插秧机、机动脱粒机、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机动喷雾(粉)机、茶叶修剪机、茶叶采摘机、果树修剪机等

7.3~22.1/10~30(含10)

100

12个月

10000

22.1~36.8/30~50(含30)

200

12个月

20000

36.8~51.5/50~70(含50)

300

12个月

30000

51.5/70以上

400

12个月

40000

备注: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也可选择按其机身价值的1%交纳互助会费,其补偿倍数不变

第五条   会员(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在湖北省境内发生事故伤害(损失)时,按本条款第四条补偿处理相关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   会员安全互助合同(以下简称本互助合同)由互助条款、安全互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互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互助合同为不定值互助合同。

安全互助责任

第七条   本条款的安全互助责任由两部分组成:

一、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安全互助

(一) 在安全互助责任期内,合法驾驶操作人在驾驶操作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协会按照本互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

1、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在驾驶操作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坠落;

2、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在驾驶操作过程中发生自燃。

(二) 发生事故时,会员为防止或者减少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协会承担。但1个互助周期内,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施救费累计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限额的2%,超出部分由会员承担。

二、驾驶操作人人身安全互助

会员本人在安全互助责任期限内,驾驶操作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并因该人身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等支出费用的,协会依照下列约定补偿,且补偿金之和不超过互助责任。

(一)身故互助责任:在互助责任期限内,会员遭受人身伤害身故的,协会按身故互助责任补偿,并对会员的互助责任终止。如本次事故前期协会已给付会员事故补偿金的应予以扣除。

(二)伤害医疗互助责任:在互助责任期限内,会员遭受人身伤害,并在医疗机构进行合理治疗的,凡符合本互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伤害医疗互助责任范围内,协会应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部分后,按责任比例进行补偿。

除外责任

第八条   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协会不补偿:

(一) 自然磨损、腐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或丢失;

(二) 没有事故玻璃单独破碎、无碰撞的机身划痕;

(三) 高温烘烤及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 遭受互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 发动机缺少冷却水或润滑油导致的损坏;

(六) 互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七) 被车船载运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八) 因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机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九)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 拖、悬挂和背负机具的损失;

 (十一) 会员及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二)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机身损失及驾驶操作人人身意外伤亡,本协会均不负责补偿:

(一)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三) 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操作人饮酒、吸食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

(六) 互助拖拉机、收割机肇事逃逸;

(七) 未经会员允许使用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

(八) 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九) 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转让他人,未向协会办理批改手续;

(十) 无事故现场且无事故处理机关证明的;

(十一) 驾驶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操作证或驾驶操作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操作的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与驾驶操作证载明的准驾机型不符;    

3、在被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操作证期间驾驶操作互助的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

4、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驾驶操作的。

(十二) 其它不属于互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   会员发生责任事故按下列免补率免补: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会员意外伤害和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失免补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补率为15%。

(二) 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第七条一(一)列明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本协会之外的责任方赔偿的,由该责任方赔偿。无法找到该责任方时,免补率为5O%。

(三) 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发生自燃,应当由本协会承担赔偿的,因无法查明起火原因的,免补率为50%。

协会义务

第十一条   向会员说明本条款的互助责任、除外责任、互助期限、互助会费管理使用办法、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及时受理会员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会员提供的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补偿核算依据。

第十三条   收到会员的补助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一) 根据事故性质、责任、损失情况,及时向会员告知补助须知,审核补助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会员补充;

(二) 在会员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告知会员;

(三) 对属于互助责任的,在与会员达成互助补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补偿金额。

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如实填写互助单并回答会员服务站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互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相应会费。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处理机关报案。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会员逾期报案的,按下列绝对免补率免补:

(一)凡在事故发生后1-2天内(即24小时-48小时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5 %的绝对免补率;

(二)凡在事故发生后2-15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15 %的绝对免补率;

(三)凡在事故发生后15-30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25 %的绝对免补率;

(四)凡在事故发生后30天以后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协助协会进行现场查勘,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补偿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损害补偿时,应当向协会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会员应当提供互助单、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损害补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领款委托书、拖拉机或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行驶登记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操作人的驾驶操作证。

第十九条   因事故损坏的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应当尽量修复,能修不换。修理前会员应当会同协会及县区会员服务站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协会有权重新核补或拒绝补偿。互助农机购买使用未1年的,不计算零配件折旧费。互助农机购买使用超过1年的,按以下方式计算零配件折旧费:

(一)大中型拖拉机的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10%。

(二)收割机的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15%。

(三)其它农业机械的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10%。

(四)运输型、兼用型拖拉机的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20%。

第二十条   协会依据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事故处理机关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一条   缴纳了“交强险”的拖拉机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伤害的,由会员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程序报案,理赔。

发生双方或多方责任事故,本协会负责补偿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之外的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协会不负责垫付;会员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协会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损失由协会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 部分损失:在本条款最高补偿限额内,以农机出险时实际损失计算补偿金额。

(二)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按出险时农机的实际价值核算实际补偿金额:

1、当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农机最高补偿限额,以农机最高补偿限额计算补偿金额;

2、当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农机最高补偿限额 ,以农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三)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在1个互助期限内发生3次(含3次)以上事故,计算补偿费用时,增加10%的绝对免补。

(四)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施救费用,在其机身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1个互助周期内施救费补偿金额累计已超过最高限额2%的,不再进行施救费的补偿计算。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会员本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补偿金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会员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协会对互助补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在互助期限内,会员人身伤害补偿金额达到互助责任之后,驾驶操作人人身安全互助责任终止。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失的安全互助补偿金额与免补金额之和,达到最高补偿限额或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发生全部损失得到本条款约定的补偿金额后,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损失的互助责任终止。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互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协会与会员书面协商一致。

第二十七条   在互助期限内,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转卖、转让、赠与他人,会员应书面通知协会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互助责任开始前,会员要求解除互助合同的,应当向协会支付占互助会费3%的手续费,协会退还其余互助会费。

互助责任开始后,会员要求解除互助合同的,自通知协会之日起,互助合同解除。协会按承担互助责任的时间段扣除互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互助费。互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互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互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互助合同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不定值互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互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互助标的补偿价值,而是按照事故发生时互助标的实际损失价值,确定互助标的补偿价值的互助合同。

碰撞:指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翻倒(两轮以上离地、机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作业的状态。

坠落:指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在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整机腾空下落,造成本机损失的情况。非整机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自燃:指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因本机械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机械运转摩擦起火,造成互助机械受损。

自然灾害:是指包括干旱、高温、寒潮、洪涝、山洪、台风、龙卷风、冰雹、暴雨、暴雪、地震、海啸、泥石流、沙尘暴、雷电、雷暴、火山喷发等。

玻璃单独破碎:指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未发生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驾驶室玻璃的损坏。

驱动轮(导向轮)单独损坏:指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未发生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测试:指对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转让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行为。会员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属国家实施的强制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本协会为会员办理安全互助业务时,代会员办理参加“交强险”手续,但不单独为保险公司代理收交“交强险”保费。

第三十二条   本互助条款由湖北省农机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互助条款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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