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农民和农机事业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探索建立农机安全互助制度,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起建立农机安全互助,目的是组织会员发展安全互助事业,集千家之力解一家之难,形成农民之间互助共济,抗御灾害和减少事故损失,维护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定。
第三条 农机安全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协会搭台、会员共济,筹集的会费,按照有灾补偿会员,结余滚动积累,盈余归会员所有的原则运作。管理和服务费根据实际成本从会费中提取使用。
第四条 农机安全互助在湖北省农业农村厅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稽核、审计。
第五条 安全互助原则:
一、坚持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坚持互助合作和民主管理原则;
三、坚持政府、企业、农民多方面筹集安全互助金原则;
四、坚持低会费、广覆盖、保生产的原则;
五、坚持事故预防与损失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安全互助金取之于会员和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七、坚持统一指导、试点先行、稳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互助业务范围: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意外伤害互助;
二、农业机械事故损失互助;
三、农机新机具示范风险互助;
四、相关的其它安全互助。
第七条 会员按参加安全互助项目交纳会费。安全互助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下设综合办公室、会员发展部、损失补偿部和计划财务部。
第九条 安全互助业务工作,实行系统垂直领导的扁平化的管理体制。各县(包括区、县级市)设立农机安全互助会员服务站,作为直属分支机构,经办业务,按照《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会员服务站工作建设规范》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农机户、农机手、企业、农场、合作社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安全互助,在交纳会费后即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在遭受安全互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依据本办法之规定和相应的安全互助条款获得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未发生事故的会员对当年节余的会费享有权益,具体按照《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会员权益积分使用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按安全互助条款之规定交纳会费;接受本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做好农机事故预防; 发生意外事故和灾害损失时,应及时报案,积极施救;如实申报损失情况,协助查勘定损,积极支持本会开展的活动。
第四章 安全互助金
第十四条 安全互助金由会员交纳的会费、政府补贴、社会赞助等资金构成。
第十五条 安全互助金统一调配与各县会员服务站分别计帐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政府补贴及社会赞助等农机安全互助形成的互助金,在协会的统一管理下,分别记在各级管理机构名下。
正常年份安全互助金,除业务费用外,结余留在各县帐下积累安全互助金;如发生特大灾害,超补的县可在统一调配下,向其他县拆借安全互助金,记录在案,待该县互助金有节余后归还。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按照当年会费收入减去补助支出和业务费用后,结余部分专户储存。为防大灾,提取当年会费收入的20%作为安全互助总准备金。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安全互助事业运转,在确保补偿的前提下,从安全互助金中列支15%的经费,作为县会员服务站的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协会对由会员出资、政府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安全互助补偿
第十九条 安全互助补偿工作按照《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条款》的规定,做到迅速、准确、合理、及时,确保会员得到损失补偿。
第二十条 安全互助事故由县级会员服务站立案、定损,如遇特大事故或巨灾,不够当年损失补偿时,经本会研究决定,按照共济原则,安全互助责任可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十一条 为增强农机安全互助的补偿能力,安全互助事业在需要分保时,可购买再保险。
第六章 业务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互助工作的财务收支包括:各项业务收入、各项业务支出、专项资金和费用四个科目 。
一、各项业务收入科目
(一)业务收入
1、各种安全互助收入
2、分保摊回赔款
3、其它安全互助业务收入
(二)非安全互助业务收入
1、政府安全互助补贴之外的其他专项补贴款
2、各单位、部门、企业的资助款
3、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服务性业务收入
二、各项业务支出科目
(一)事故补偿金支出
(二)其他业务支出
1、业务费用
2、分保保费支出
3、奖励经费支出
三、专项资金科目
(一) 安全互助基金
(二)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 会员服务站建设专项
四、费用科目
(一)办公费
(二)交通费
(三)宣传费
(四)劳务补助、培训费
(五)手续费
(六)会议费等
第二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安全互助金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安全互助金,凡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或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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