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庹国柱|【保险实务】农机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思考 ——基于陕西省和河南驻马店地区的实践

《中国保险》庹国柱|【保险实务】农机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思考 ——基于陕西省和河南驻马店地区的实践

时间:2020-6-9

作者 |   庹国柱 杨晓东

文章 | 《中国保险》2020年第5期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中央及时提出要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将农机保险纳入保障范围,这为农机保险的快速和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本文根据陕西省和河南省驻马店农机保险的有限实践,讨论了加快农机保险发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陈述了此次实践的经营体验与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根据我国《农业保险条例》(2016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的界定,农机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十多年来一直伴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而发展。随着农业机械,特别是耕作、种植、收获等大型农业机械的普及和推广,越来越多的农业机械已经成为农业生产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农业机械的风险保障问题也愈发凸显。农机户对农机保险的需求正在变得日益旺盛和凸显,但农机保险因其不同于农作物、林木、畜禽保险的特殊性,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陕西、湖北、湖南、河南驻马店等地产生了自发组织的农机保险,但这些组织遇到较多困惑,同时对未来也感到迷茫。本文根据笔者有关调查,主要针对这几年河南驻马店和陕西农机保险实践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粗略探讨发展农机保险的政策和出路。


三大谷物主产区农机发展和农机保险现状

       本文探讨的农机保险中的农机是指三大谷物主产区耕、种、收使用的大中型拖拉机、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文中数据来自官方发布和实地调研,及试点农机保险多年的陕西省农机安全协会和河南省驻马店市农业机械化协会。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按现在农机更新换代的速度计算,在用农机数量和三年全国农机销售量基本相当。截至2019年,三大谷物主产区中,在用大中型拖拉机有80万台左右,作业时长在一个月的有75万台左右,作业时长在一至三个月的有5万台左右;轮式联合收割机有18万台左右,作业时长在一个月的有10万台左右,作业时长在一至三个月的有8万台左右;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有20万台左右,作业时长在一至三个月的有10万台左右,三至六个月的有7万台左右,作业时长在六个月以上的有3万台左右。近三年,每年经陕西农机安全协会承保的农机有24000-25000台,约占全省农机总数的25%;每年经河南省驻马店市农业机械化协会承保的农机有5000-6000台,约占该市大型农机总数的25%。另据了解,江苏、河北等地在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80%保险费条件下,也有部分农机办理了保险(数据不详)。全国商业保险公司也零星承保了少量的拖拉机“交强险”,其余农业机械绝大部分处于无任何保险的“裸奔”状态。

农业机械的风险及保险不容忽视

       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无须在此赘言。近些年,除大型国有农场外,大多数农机都是由农户自己购买和经营的,非常分散。而相对农户的其他农业财产而言,农机的价值较高,是农户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资产。农业机械由于其行驶和作业环境条件的复杂,面临的风险远远大于车险的风险。如果农机没有风险保障,而让这些势单力薄的农机户“裸奔”,无论是对于这些农机户还是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都是重大的羁绊。农机风险保障问题应该受到重视。

       据我们的调查,作业时长在一至三个月的大中型拖拉机,机损事故率为2%,“三责”事故率为3%;作业时长在三个月以内的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机损事故率为13%,“三责”事故率为13%;作业时长在三至六个月的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机损事故率和“三责”事故率都超过50%。根据2016年河南省驻马店市农机化协会的统计数据,本地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作业时长超过六个月的,仅发生机损事故的情况如下:承保总计240台,保费31万元(费率1%),出险190台,出险次数233次,总计赔付40万元,事故率、出险率和简单赔付率分别达到79%、97%、129%。但这承保的240台是在上万台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中通过纯市场化行为进行投保的,几乎全是跨区作业时长超过六个月的,存在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根据在驻马店汝南县的调查,该县有作业时长超过六个月的履带式联合收割机1.5万台(含部分周边县),占全国总台数3万台的一半。该县有农机大型修理厂三家、小型修理厂六十多家。每年大型农机配件销售收入1亿元,修理费收入1000万元。按自然损耗配件占到2/3,每年纯风险损失超过3000万元,平均每台农机2000元,与2016年驻马店农机化协会的承保理赔数据大致相符。另外,在驻马店市汝南县跨区作业的3万多名农机手中(基本上一台农机两人,或夫妻、或父子、或兄弟),2017、2018、2019年因在作业时中暑诱发基础疾病死亡的人数分别为13人、6人、5人,死亡概率为万分之2.67。可以看出,农机手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影响农机保险发展的原因

       随着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加速及农业结构的调整,生产区域化和规模化均得到高速发展,加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量转移,促使我国已经基本实现农机化,逐渐形成了大量以农机为生的职业农机户和农机手。为加速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国家每年给予了大量的农机购置补贴,使各地农村分化出很多专门以经营农机服务和农业生产为生的农户。作业时长超过六个月的职业跨区作业农机(户)手,每年可以有比较固定的收入。实际上,农机户或者农机手也清楚所面临的风险——在行驶、作业中难免会发生故障和事故。一旦发生较大事故造成人伤和机器损坏,极可能因此致贫,甚至背负不小的债务。因此,对于农机户或者农机手来说,农机保险实际是刚性需求。那为什么农机保险在各地,特别是农业机械比较集中的省份发展得如此缓慢呢?根据笔者的了解,原因主要是:


存在侥幸心理

       我国有两三千年的农耕文明史,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农民逐渐形成了“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的思维定式。职业农机手们虽然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农业机械服务之路,迈进了市场经济的门,做着市场经营的事,也享受到农业产业化、农业机械化发展及市场化经营带来的好处,却还没有“换”上从事市场经营所需要的风险经营的头脑和意识。他们中很多人对待保险的态度,仍像自给性生产时代农忙时节的临时工“麦客”。“在思想深处,他们至今都还没有意识到,曾经攥在手里的三元钱一把的镰刀,已经变成了十几万元一台的联合收割机。他们稳定的收入已经是他们的家庭长年丰衣足食的保证,而不仅仅是给孩子赚来几个白面馒头。”笔者深深地感到,对农民继续进行市场化生产和经营条件下的风险和保险教育显得多么迫切。


“交强险”难以担负起相应的风险保障责任

       14年前开始实行的“交强险”,本应担负一定的农机安全责任保障和对农机户、农机手风险教育的历史重任,但它在现实中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原因是:

     (一)当时绝大多数的农机是家庭自用型农机,每年使用时间不长,保险需求低,农户不愿投保。如委托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方法,部分人可能会有抵触情绪。

     (二)农机上牌、办证、审验手续完善率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出险理赔的纠纷率比较高。

     (三)涉农保险产品应越简单易懂越好,但农机“交强险”采用分项计算赔付,使得农机手难以理解。

     (四)作为强制性保险,如按照统一的费率(远远低于农机的风险损失率),该保险大多亏损。因为承保的农机风险比较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五)农机“交强险”和后文提到的商业险,在理赔中都会面临较高理赔纠纷率的问题。由于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职能被弱化,全国每年由农机监理部门开具的农机事故认定书极少。因为大多数农机未投保“交强险”,除重特大事故外,没有农机事故认定书。而没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就难于定损理赔。另外,还存在大量无证照理赔、通融赔付等情况,都与商业保险公司通行的理赔框架不符。

       当农机保险的需求大量出现后,再从农机“交强险”着手解决农机经营的风险保障问题已不合时宜。例如,在“交强险”《条例》中,大中型和小型农机是以14.7千瓦的功率作为分界线划分的,而今天的农机则以百千瓦作为功率级别,何况农机较高的损失率、赔付率、综合成本率都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也就是说,农机保险标的的范围、风险环境、风险损失率,以及投保农机户的经济负担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要继续将所有农机都纳入“交强险”承保,除非另外制定专门合理可行的“农机交强险”实施办法,按照精算平衡原则重新设计特殊的条款,并需要有人帮助农机户承担部分保险费。但这涉及的问题较多,实现难度较大。

       近两年也有几家保险公司推出了农机综合险、农机特色险等农机商业险产品,这些农机保险产品的设计和精算几乎都是使用多年前我国农机的数据。保险公司缺乏近些年我国农业出现的在全世界可能都是独一无二的农业机械大规模跨区作业情况和风险状况的详细数据。农机纯风险损失中最重要的作业时长、作业环境及机型零整比等等都需要考虑在内。没有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就不可能设计出好的保险产品。

农机保险需要选择何种组织模式

       中国农村广袤辽阔,农机面临的风险差异极大,分布散乱且不平均,寻找一个相对高效的组织模式是推广农机保险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对于我国农机保险而言,已进行过多种保险组织模式的尝试,例如“纯商业保险组织模式”“商业保险+政府适当补贴模式”“商业保险+交强险模式”“合作保险模式”“农机协会+农机合作社模式”。

       首先,完全市场化的商业性农机保险模式暂时行不通。虽然潜在的农机保险需求已大量存在,但鉴于前文所述,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改变,在完全市场化的商业保险下,农机户或者不投保,或者选择性投保,完全市场化只会产生比较严重的逆选择。所以,潜在需求的“激活”,将其变成经济学上所说的有效需求尚待时日,短时期内完全市场化的思路并不可取。

       其次,让农机户自我组织“农机合作保险”是不是一条出路呢?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也存在许多困难。虽有大量农机合作社存在,但囿于我们的传统体制和农机合作社本身的松散性及非严格组织性的现实,农机户很难组织起来,发展“农机保险合作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都令人质疑。加之相关保险所需的专业人才的匮乏,使得自我组织“农机合作保险”无心也无力。

       再次,将农机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保险费,补贴比例因地制宜。无论是商业性保险机构还是其他保险人经营,都纳入保险监管之列。2019年9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发布《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纳入保障范围。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对于我们来说,应积极推进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试验和发展。

农机安全协会的农机保险之路

       在11年前的陕西,由几个省农机安全协会提供的农机保险服务开始进行试验,该模式后来逐渐发展到湖北、湖南和河南驻马店地区。尽管这些试验承保的农机数量还不够多,覆盖面还不是很广,但这些试验适应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大量涌现的农机户对农机保险的旺盛需求。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这些农机安全协会努力适应各地农村、农业和农户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发了许多农机保险及其配套产品,在制度、经营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在这些地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创造了虽不成熟但十分可贵的经验。


实践中获得的重要体验

       客观来说,这些实践获得的体验对农机保险的经营和发展是有价值的。

     (一)政府的支持和补贴是农机保险启动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农机保险需要专业的经营和管理。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或目前的农机安全协会(如果可能继续经营的话)既难提高保障水平,也难扩大保险覆盖面。只有大多数农机户都参加保险,从经营者的角度,才可能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才能不断培养并提高农机手的保险意识,使需求者与组织管理者产生良性互动。到一定时间或者阶段后,农机风险管理已成为农机户的生产必需品,农机户也有了足够的支付能力,政府的补贴可以逐步减少直至退出。
     (二)农机保险不仅需要专业快捷的服务能力,还需要人性化的机制无论是农业保险还是农机保险,都是和农民打交道,不仅是收保费和出险赔钱这么简单,要让他们真心地接受保险,积极与保险机构配合,需要让保险细致化和人性化。例如,河南省驻马店市农业机械化协会试点农机保险以来,给近2万农机手建立了档案,每年至少专人回访两次,给农机手讲解投保的险种情况、取得赔付的条件、发生保险事故时该如何联系(虽然保单上有)。每次事故理赔款转给农机手后,还要打一个结案回访电话,表示确认和关心。农机安全协会在经营农机保险过程中,不仅要把农机手作为客户,还要把农机手当成朋友,想方设法给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三)协调借助农机产业链上游的力量

目前有些省份采取借助农机产业链上游力量的推进方式,例如推动买农机送保险。近几年,农机销售市场的竞争已进入非常激烈的阶段,销售商为提高或至少保证农机及配件的销售量,每年都会投入大量财力进行促销。农机安全协会不失时机地引导销售商把促销手段往购农机送保险的方向上发展,既提高了农机及配件的销量,又给农机手带来一份有价值的保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四)简化保险产品,以上年的赔付率作为下年费率浮动的唯一标准

一般的农机保险产品涉及的主副险种比较多,如机损险、三责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险等,每一种产品的理赔都很复杂。这对保险经营者精细化管理来说是必要的,但却令农户感到十分复杂。例如三责险不但涉及人伤,而且还涉及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理赔起来非常麻烦,容易产生较多纠纷。考虑到这些情况,尝试对产品进行简化显得尤为必要。河南驻马店市农业安全协会的农机三责险产品与交强险不同,不是按机损、人伤和医疗分项赔付标准赔付,而是将死亡伤残、医疗费、财产损失统一标准进行赔付(以保险金额为限),这种简化保单安排,更易为农机手接受。在简化产品的同时,农业安全协会在经营程序上也进行了调整,以上一年赔付率作为下一年费率浮动的唯一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参保者“亏了”就不续保,又可以鼓励参保者“赚了”再来,并从参保农机手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监督,可有效地提高农机手的参与度。


现实中的困难和问题

       陕西、湖北、湖南、河南省驻马店市农机系统共同推动的农机保险试点,为这些地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乡村振兴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得到了各方的认可,但也存在许多不足,面临种种困难。

     (一)现有的产品和保障水平难以满足农机户的需求

如前所述,农机保险启动之初,为做到广覆盖,只能采用低保费、低保障、产品简单的运行模式。但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机械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机械的种类越来越多,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农机安全协会能够提供的保险产品远远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特别是远远不能满足收入水平和风险水平都较高的职业农机户需求。

     (二)非制度保障的补贴无法保证农机保险的可持续经营

由于各方的积极支持,这些年农机保险获得了部分保费补贴,但这种都是临时性的补贴,农机户不可能年年买农机,转年没有赠送的保险,农机户很大概率不会继续购买保险。而且,个别金融资本以“买农机送保险”的方式推广类似“农机贷”的产品,打农机保险的旗号行金融资本掘取超额利润之实。如发生类似“学生贷”类型的恶性事件,农机保险也会跟着遭殃。

     (三)商业保险与农机社团组织合作开发市场未必可行

如前所述,商业保险机构自己开发农机保险市场有些难度,有的地方试图与农机相关的社会团体合作开发,但由于未经过深入调研,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全国性农机社会组织一蹴而就地把农机保险做大的现实性存疑。由于农机社团组织的保险理赔与商业保险公司通行的理赔框架不符,一旦发生大面积理赔纠纷,在广大农机手中造成不良影响,农机保险再想出头就只能旷日持久地等待了。

结论与建议

       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是大势所趋,《指导意见》及时提出要发展农机保险是非常正确的决策。农机“交强险”无法适应农机保险的实际,不仅因其覆盖的标的和责任有限,而且也因其无法面对农机风险高于一般机动车辆风险的实际情况。建议可以考虑将农机剔出“交强险”的法律覆盖范围,并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实行与其他农作物畜禽等政策性保险相同的政策,即“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当然,即使推广农机保险也不能一哄而上。

       二、陕西和河南驻马店通过农机安全协会提供农机保险服务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需要妥善对待和处理这类组织所从事的保险业务,保护其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积极性,应当悉心倾听和积极支持他们进行体制转换和组织创新的诉求。
       三、因为各地农机多寡、种类和环境的巨大差异,导致其风险水平的巨大差异,不同数量级风险水平农机保险的发展和推行需要因地制宜,补贴政策、产品设计和精算不可千篇一律,必须坚持“风险一致性原则”,保费负担与其风险水平相匹配。河北、江苏等地出台的农机保险补贴政策,其本地的精算费率与当地的农机风险水平大致相当。
       四、从长远来看,农机保险与其他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一样,都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农机手进行保险和农业保险的普及知识教育,逐步提高他们的风险与保险意识。本文的叙述和讨论,还远谈不上全面细致地了解了我国农机和农机保险的现状,只是基于耕耘农机保险市场的一些经历,试图为我国农机保险发展寻找一条有效路径。对于当下我国农机保险来说,需要有业内有识之士潜心调研、认真实践、广泛试验、不断总结,才能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机保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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