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

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

时间:2012-8-15

 

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坚持分级受理,专人负责,合理补偿,限期办结的原则。

  第三条  互助农机发生轻微刮擦 、碰撞仍能正常行驶(主机损失500元以下)或驾驶操作人受轻伤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会员服务站受理;发生严重碰撞、侧翻不能行驶(主机损失在1000元以下)或驾驶操作人受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会员服务站协助查勘定损;发生倾覆、坠落、损毁或驾驶操作人死亡的,省农机安全协会派员协助查勘定损。

查勘定损人员

第四条  查勘定损工作人员须经过省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取相应的资质,方可从事查勘定损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安全互助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防范道德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定损、补偿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其警告、罚款、辞退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故立案

第七条  会员服务站接到事故报案后,工作人员应详细询问,将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住址、电话;驾驶操作人姓名、驾驶操作证号码、农业机械类型、号牌;会员姓名、互助项目、入会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记入《湖北省安全互助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同时指导会员采取施救措施。对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立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查勘工具,现场指导施救及开展损失查勘工作。根据事故程度报告省协会。

第八条  按照会员陈述的事故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核对驾驶操作证证号、行驶登记证号牌号码及互助单存根联。

第九条  根据《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进行审核,对不属于互助责任、不在互助期限内的会员,服务站主任报经领导审核后,不予立案,可口头告知拒补理由;属于互助责任的,应在接到事故报案之时起24小时以内立案,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置。同时将处理意见记录在“接报后处理情况栏”。

第十条  根据事故报案时间先后,无论应否补偿均按顺序编号建档。

                     查勘定损

第十一条  互助农机在本县境内发生事故,县会员服务站查勘定损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平原县较边远的乡村应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互助农机跨区作业,在省内其它市县出险,由事故发生地的会员服务站查勘定损。   

第十二条  到达现场后,查勘定损人员要参加救护,拍摄事故现场及当事人照片,照片以能准确反映现场概貌、事故机具的号牌号码、损坏部位、驾驶操作人及持有的证件等必备要素,必要时绘制现场示意图。询问并记录当事人或见证人事故经过情况,登记损失情况。查验互助单、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行驶登记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操作人的驾驶操作证。会员应当积极协助协会进行现场查勘,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填写《湖北省安全互助农机事故现场查勘单》。记录机主、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互助项目及时间,概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情况,提出估计损失金额。查勘记录须会员、查勘人员签章。

第十四条  遵照先修后换原则。对因事故损坏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能修的尽量修理,修理费用超过零部件本身价格50%的可以换件。修理要在省协会定点的修理企业进行,会员如要求自找修理企业,会员应当同服务站商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第十五条  根据修理、换件所用金额情况,确定实际事故损失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换件后的废旧部件,暂不收回,残值折归参保会员,并从补偿款中扣除。

补偿计算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补偿时,应当向协会提供与确认安全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会员应当提供互助单、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行驶登记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操作人的驾驶操作证。

第十八条  按照先交强险后安全互助的程序。交强险赔偿的机身损失在安全互助补偿中不计入。

第十九条  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第三者责任,由会员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程序,报案、索赔。

第二十条  协会依据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安全互助。

1、双方或多方责任事故,协会承担会员责任机身互助险损失,按照实际事故损失费用计算补偿金额;

2、部分损失:在最高互助限额内,以实际事故损失费用计算补偿金额;

3、全部损失:在最高互助限额内,以出险时的实际机身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驾驶操作人人身安全互助。

1、驾驶操作人安全互助会费50元/人的,驾驶操作人人身伤害10000元以内补偿医疗费用,驾驶操作人死亡最高补偿10000元;

2、驾驶操作人安全互助会费100元/人的,驾驶操作人人身伤害20000元以内补偿医疗费用,驾驶操作人死亡最高补偿2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免补。协会在依据本规程计算补偿款的基础上,在互助单载明的最高互助限额内,按下列免补率免补: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补率为15%;

(二)凡在事故发生后1-2天内(即24小时-48小时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5 %的绝对免补率;凡在事故发生后2-15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15 %的绝对免补率;凡在事故发生后15-30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25 %的绝对免补率;凡在事故发生后30天以后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不予受理。

(三)互助农机购买使用未满1年的,不计算零配件折旧费。大中型拖拉机、其他农业机械购买使用超过1年,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10%;收割机购买使用超过1年,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15%;运输型、兼用型拖拉机购买使用超过1年,零配件折旧费按互助农机使用年限逐年递减 20%。

(四)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在1个互助期限内发生3次(含3次)以上事故,计算补偿费用时,增加10%的绝对免补。

(五)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损失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补率为5O%。

(六)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发生自燃,应当由本协会承担赔偿的,因无法查明起火原因的,免补率为50%。

第二十二条  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失的施救费用在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施救费累计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限额的2%

第二十三条  补偿计算公式。

(一) 部分损失:在本条款补偿限额内,以农机出险时实际损失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

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零配件价格×(1-折旧率)n+维修工时费(n为农机使用年限,且n>1,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零配件价格的50%)。

(二)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按出险时农机的实际价值核算实际补偿金额;

1、当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农机最高补偿限额

补偿金=农机最高补偿限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

2、当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农机最高补偿限额

补偿金=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1-责任免补率)×(1-绝对免补率)

出险时农机实际损失金额=新机购置价×(1-折旧率)nn为农机使用年限,且n>1,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机购置价的80%。)

(三) 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在1个互助期限内发生3次(含3次)以上事故,计算补偿费用时,增加10%的绝对免补。

(四)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施救费用,在其机身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1个互助周期内施救费补偿金额累计已超过最高限额2%的,不再进行施救费的补偿计算。

第二十四条  填写《湖北省安全互助农机事故补偿计算书》,由省协会领导审核签字后,发放补偿费用。 

补偿处理时限(机身)

第二十五条  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在立案次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在立案次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在立案次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事故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在立案次日起12个工作日之内,事故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在立案次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

结案归档

第二十六条  支付补偿款后,会员服务站应缮制补偿批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会员,一份交省协会存档,一份由县会员服务站留存。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案后,登入“安全互助补偿登记簿”,整理各类单证,编制综合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单证要求。县会员服务站留存补偿的各项单证各一份,上报省协会审批的现场查勘单和补偿计算书各一份,并附“报批补偿请示”。单证不齐或有关内容填写不全的不能上报。因特殊情况缺少的单证,应有证明或说明材料。各项单证及凭证粘贴单都要注明补案编号。

第二十九条  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互助项目、事故经过及损失概况、责任认定、查勘及定损情况、预付补助款和追偿情况、结论中提出最后补助意见、补助金额。

第三十条  案卷内容包括:封面、封底、综合报告、互助农机事故现场查勘单、互助农机事故补偿计算书、互助单、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损害补偿调解书(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互助拖拉机、收割机行驶登记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操作人的驾驶操作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补偿批单等。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农机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本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

njb365.cn_2024-04-16_01-01-38

版权所有:http://njb365.cn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