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农机互助会员利益,保证农机互助事故定损补偿的公平合理,特建立农机互助事故定损补偿监督员制度(以下简称定损补偿监督员)。
第二条 定损补偿监督员代表会员,可以对协会会员服务站、互助管委会损失补偿的查勘定损补偿过程及结论,提出质询和异议。
第三条 定损补偿监督员以县(市、区)会员服务站为单位设置。会员超过百名的乡镇可设1-2名,不足百名的数个乡镇合并设置。
定损补偿监督员由县(市、区)会员服务站在辖区内乡村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作业大户中推举产生,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条 定损补偿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参加农机安全互助两年以上;
(二) 农机驾驶技术好,熟悉相关法规;
(三) 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没有不诚信记录。
第五条 定损补偿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监督查勘定损人员执行《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
(二)受会员委托,有权在县(市、区)会员服务站查阅有关农机互助事故查勘定损的相关资料,对查勘定损的过程、方法和依据等提出质疑,查勘定损人员必须予以答复或说明;
(三)受会员委托,有权向省协会互助管委会就定损补偿提出质询及建议。省协会互助管委会查勘定损人员接到定损补偿监督员对具体农机互助事故补偿有异议的,应立即暂停补偿执行程序。经调查核实,定损补偿符合《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的,继续执行。
第六条 定损补偿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任三年,可连选连任。定损补偿监督员有下列情况的,其监督员资格自动失效:
(一)定损补偿监督员退会或者不按时缴纳会费;
(二)定损补偿监督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定损补偿监督员如出现以下情况,由县(市、区)会员服务站呈报省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后罢免:
(一)有造假和欺骗行为的;
(二)向会员索要财物和其他方式回报。
第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省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