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会员会费收交管理规定

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会员会费收交管理规定

时间:2010-3-23

 

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会员会费收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机安全互助事业,确保会费运作规范、安全高效,根据《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对会员会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分户记账、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县区会员服务站所收的会费必须全部上交,由省协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区会员服务站不得以省协会名义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借贷与担保行为。

第二章 专用账户

第四条  省协会为县区会员服务站在当地开设会费结算专门账户,该账户由本县区会员服务站站长负责管理。

第五条  县区会员服务站只能设立两类账户,即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且必须严格执行收支分户,不得串户调动资金,不得混淆使用账户。

(一)收入专户:县区会员服务站收交的会员会费、赞助费等其它收入。

(二)支出专户:工作经费、补偿费等项开支通过支出专户列支。

第三章 会费收交

第六条  县区会员服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员会费的收交,不得跨区域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七条  互助会员会费收交坚持当日核清制。县区会员服务站每日应在银行停止对外营业前,将当日所收会员会费全额存入收入专户,并立即全额转入省协会账户,在上交会员互助会费时,将款项来源一律写为“会员会费”。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如果当日收取的会费总额不1500元,可待足额后再行划转。无论收取会费多少,每周五县区会员服务站必须全额将收入专户上的会费转入省协会账户。县区会员服务站发生的银行汇费统一由省协会负责核销。

第八条  县区会员服务站月底前将本月资金统计明细表上传至省协会。

第九条  省协会月底前结算各县区会员服务站收交的会员会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会费的管理使用按照《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会员服务站工作建设规范》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互助会员权益积分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协会、各县区会员服务站的所有资金收付必须纳入会计帐内核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必须加盖载明日期的收讫或付讫印章、经办人员印章。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坚持现金管理“五不准”:不准超定额存放现金过夜;不准单人提取大额现金;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对按规定应进行转账结算的业务使用现金结算。

(二)库存现金应实行限额管理,日清月结。出纳人员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库存现金应日清月结,应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以内,以满足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月末各报账单位库存现金余额应为零。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每月应核对一次银行存款。

(二)对未到账款项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三)建立财务专用印鉴管理及登记制度。财务专用章、

名章、密码必须分别保管。

第十四条  建立支票管理及登记制度。支票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会员服务站私设小金库,搞账外经营。严禁公款私借,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坚持“钱账分管”原则,会计、出纳岗位不得一人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账目的登记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会员服务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暂借现金的,应在借款凭证中注明有关事项,借款人员应在当月内及时报销归还。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归还,应经县区会员服务站负责人审批同意。否则,不得超月借支。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县区会员服务站违反财务、会计相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单证,致使会员会费无法结算,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区会员服务站违反规定迟延交纳会员会费的处以每天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省协会、县区会员服务站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省农机安全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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