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拒收《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可拒收《事故责任认定书》

时间:2011-4-8

不可拒收《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一些驾驶员或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拒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实,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不仅于事无益,反而使当事人陷入被动局面。

    1.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并不影响《认定书》的送达。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2.拒收《认定书》将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不利于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如果超过15日法定时效,当事人即丧失了重新认定的申请权利,再申请重新认定时,事故处理机关将不予受理。事故处理机关只要将《认定书广送达”当事人,即开始计算重新认定的时效。若当事人拒收《认定书》,极易错过15日的法定期限,无形中放弃了到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权利。即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请,也会因拒收《认定书》而带来麻烦。因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时,须持重新认定申请书和原《认定书》,才能到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拒收《认定书》,不能全面了解其具体内容,无法提出有理有据的事实和理由,影响事故的重新审查认定,而且还可能因·手续不全,使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无法受理。

    由此可见,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向当事人递交《认定书》时,当事人不论是否同意事故处理机关的责任认定,都应当接收《认定书》。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持重新认定申请书和《认定书》,在接到《认定书915日内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因此,不可拒收《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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