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互助保险讲座(第八讲)

农机互助保险讲座(第八讲)

时间:2016-10-11

       涉农互助保险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涉农互助保险下安黎民,上保国家,是一项扶弱济困,帮穷解难,惠农支农的保险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社会基础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化的农业绿箱保障政策。因此,涉农保险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文明程度和法制环境。世界上,凡是涉农保险搞的好的,一般都是综合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法制健全的国家。涉农互助保险一般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农村农民家庭房屋车辆等财产和人身养老医疗责任等的保险,保住了这一块就保住了生存家园。另一个是产业化的农林牧副渔业,这是生产领域的,保住了这一块就保住了农民的收入来源,保住了国计民生,所以就这两块而言,前者通过与农民门当户对的互助保险组织保,低成本广覆盖,道德风险低,价格低,农民受益,肥水不留外人田。国家立法,政策鼓励,减免税收就够了。另一块产业化农林业等,这块的生产不仅关乎农民收入而且关乎国家农产品供给,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待这一块不但立法保障,鼓励发展互助保险,而且在政策上给支持引导,体制构建,免征税收,还有保费补贴引导和再保险后盾的支持。这些都是注入的正能量。比如法国和日本。法国是国家立法支持安盟搞互助合作保险,向农民提供“一揽子”保险,然后内部把农民财产人身养老医疗与产业化农林业的保险分开管理,典型的是出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日本比法国细,它是农民的财产人身汽车信贷等互助保险由农协即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各级组织来办,然后再通过《农业灾害补偿法》将水旱农作物,园艺,果树,养殖,设施农业等单独由全国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农林水产省的支持监管来搞。国家依法通过农林水产省的经营局保险课和再保险机构来统筹发展这块互助保险。无论是法国,日本还是美国,当国家认定发展涉农保险以后,都是先立法,然后依法建立发展组织体系,给与政策支持和再保险后盾。而且,立法都与农业和农村相关法律结合。比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是作为【农业法】其中的一章存在的,要不然单说农业保险说不清楚。实际上我们国家现在的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就出现了这个问题,开了补贴,税收,再保险等许多需要另说的“天窗”。所以当我们问法国日本美国的同行,你们的农险法律在哪里呢?人家都说几乎没有单独的,许多都是和【农业法】和农村的有关法律连着的。比如,美国的互助储蓄联盟包含了许多涉农互助保险组织,1992年来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美国牧场主的一个互保社就是其中之一。

     关于涉农互助保险监管,国外与商业保险是分开的。最典型的是日本,股份制保险和相互制的保险归金融厅监管,而涉农互助保险归农林水产省。2007年我们到日本访问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的干部特别向我们介绍了这个情况,等我们到农林水产省也得到印证。看来,相互保险与涉农的互助合作保险是有区别的,监管的部门,依据的法规也是不同的。我们国家这次保监会把相互保险和涉农互助保险用一个【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来统管还是有待完善的。不管怎么说,互助保险有保监会管能够结束多年来没爹没娘的局面也是进步。具体到涉农互助保险组织的监管方面:一是监管主体,谁监管谁要说清楚,现在是国务院授权保监会监管相互保险组织包括涉农互助保险组织。二是管什么,首先是管组织管资质,也就是说办互助保险也要依法登记注册,经过许可,具备条件才能开张运营。因为这是关联到了非银行金融业务。第二是管行为,要依法合规运营,不许弄虚作假,不许搞不正当竞争,不许侵害会员利益,不许用道德风险骗保騙赔,等等。第三资金监管,包括保费收支要合规,运用要合规,积累滚动设立基金要合规,借款,购置固定资产等要合规等等。第四,偿付能力,这是底线。就是确保互助保险资金能够保证在一定保障水平条件下的理赔补偿,不能入不敷出,酿成经办风险。第五再保险。涉农互助保险是由逐级建立起来的互助保险组织像叠人塔一样的搭建起来的,中间的链接机制就是分保和再保险。法国和日本的涉农保险体系都是这样的。总共三个层级,法国基础是会员互助参保,向中间是省或大区相互保险机构分保,省或大区再向安盟相互保险集团再保。日本的基础是县以下的农业共济组合社,然后向都县府道的农业共济组合中央会社分保,都道府县中央会向农林水产省的再保险中心机构再保。这个中心机构管理着条款修订和发布补贴,像个总控制阀门。除此之外,日本和法国都有一个民间性的全国共济会,辅助政府和互保组织开展工作。比如日本的全国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法国互保会员共济会。职能是在会员与经办机构之间架设沟通桥梁,把会员的诉求转给安盟,把安盟的产品服务传递给会员。我们在法国香槟省相互保险机构见到的副董事长伯帕先生就是共济会的代表。
【中国保险学会顾问,北京保险研究院研究员郭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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