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保风险?

什么是可保风险?

时间:2011-2-24

风险有多种多样,其中有的是可保的,有的则不可保。可保风险一般限于纯粹风险。所谓“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的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既有损失的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则称为“投机风险”。

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粹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损失程度较高。潜在损失不大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即使受损,也不会给人们带来过大的经济困难和不便,因此,对这类风险无须采取专门措施。但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农机事故中的人员伤亡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些类风险事故,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的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如某地区自行车的失窃率很高,有40%的新车被盗,即每辆新车有40%的被盗概率,若加上10%左右的公司费用率,则意味着总保费将达到新车重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推动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3)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这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保险人在经营中采用的风险事故发生率只是真实概率的一个近似估计,是靠经验数据统计得出的。因此,正确选取经验数据对于保险人确定保费至关重要。

4)存在大量的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所以以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的保险标的。这样,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充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换句话说,大量的同质保险标的会保证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显然,距预测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这里所指的“大量”,并无绝对的数值规定,它因险种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则是:损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救有越多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为了保证自身经营的安全性,还常采用再保险方式,在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保障程度和保险人经营的愈发一都得到了提高。

5)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增加道德风险,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6)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这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被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人发生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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