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