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机安全互助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

开展农机安全互助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

时间:2011-2-24

开展农机安全互助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

2011年02月10日来源: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网

                   开展农机安全互助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二、2009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
    四、《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释义》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共同编写。其中对第七条规定的释义如下: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互助组织的规定。
    条文解读: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对于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增强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经营与服务理念,维护自身和被服务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安全互助组织主要包括:学习农业机械安全操作知识和维修保养知识,交流安全操作、维修保养技术和经验,提高安全操作、维修保养技能和水平,保证作业质量和维修质量;互通作业信息,共同信守服务承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开展互助保险、合作救济等活动,实现互帮互助互利互惠。

    五、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7号 ):要探索发展互助、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机保险方式,支持探索农机互助保险,协同保险工作部门开办特色农机安全保险业务。

    六、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11]1号)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推行农机互助保险,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湖北省农机局《2011年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意见》(鄂农机发[2011}1号)

     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扎实抓好农机互助保险和农机事故的互助损失救援补偿工作,力争全省农机安全互助会员发展到3万人以上,筹集农机安全互助会费达到800万元以上,承担农机风险保障8亿元。

     要花大力气抓好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发生农机事故后获得损失救援补偿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建立农机安全风险防范和风险保障机制。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推进我省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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