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赔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赔

时间:2011-2-24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是,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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