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只作原则规定?

为什么《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只作原则规定?

时间:2011-2-24

农业保险是以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农业机械以及水产养殖鱼、虾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的目的在于对农业生产因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给予及时补偿,通过保险保障以服务于农业生产。

如何才能充分利用保险手段服务于农业生产,始终是我国政府极为关注的事情。《保险法》中对农业保险难以作出具体规定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经营难度大且风险高的固有特点,非一般保险公司所能承接,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还必须予以扶持;二是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应当另行立法加以规范;三是在我国现阶段,究竟应当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经营农业保险,以及应当如何管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并没有确实的把握。因此,在《保险法》附则中只作原则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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