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什么单独规定“相互制

《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什么单独规定“相互制

时间:2011-2-24

20088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并已于2008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国外保险业中普遍存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相互制公司具有合作性质,比较适合在县域保险等领域发挥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底,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作为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开始了有益的尝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为了给相互制、合作制等保险组织以法律地位,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相互制、合作制等形式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保险业务活动适用本法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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