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四章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999年财政部新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8]8号),规范和细化了保险公司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规定。在新制度中继续保留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已发生赔款金额的100%提取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如何提取准备金问题,新制度将这部分准备金的名称确定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规定按不高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这样做的目的是考虑了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国际通告惯例,既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又完善了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更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