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1-2-23

湖北省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12日来源: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网

湖北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农机发\[2006\]5号


各市、州、县农业(农机)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监理员管理,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合格、工作作风过硬、业务技术精湛的农机监理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湖北农机良好形象,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元月十八月

 

湖北省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机监理管理,规范其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农机监理员队伍,根据农业部《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机监理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机监理员,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专职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农机监理机构配备农机监理员的数量要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考虑到各地的实际状况,建设配备标准为:
    省农机安全监理站30人。
    市(州)级农机监理机构农机监理员10~15人。
    县(市)级农机监理机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拥有量.1000台以下的,配备数量不超过7人;lO000台以下的,配备数量不超过11人;10000台以上的,配备数量以11人为基数,每超出3000台,增配1人。

    第三条 农机监理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实践“三个代表”,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上和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农机化事业和农机监理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三)具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工作人员初次申请农机监理员资格的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四)基本掌握农业机械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农机监理工作的任务和有关法规,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和有碍风纪的生理缺陷。
    (六)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四条 农机监理员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
    (二)依法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办理核发有关牌证手续。
    (三)依法对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检验,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审验。
    (四)依法进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纠正违章,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五)依法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及时统计报告农机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六)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事故的各类技术档案进行管理,办理有关手续。
    (七)进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日”、“农机安全村”等农机安全生产活动。
    (八)履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农机监理员的审批、发证。
    申报农机监理员由所在单位按基本条件推荐,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员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附近期l寸免冠彩照3张,学历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经逐级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农机安全
监理总站。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组织培训和考试,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附件二,以下简称《农机监理证》)和农机监理员胸章(附件二,以下简称胸章)。

    第六条 农机监理员培训先由市、州上报培训计划,经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核准后,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指定教材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 农机监理员均应参加定期业务考核和换证考核。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考核市、州农机监理所的农机监理员,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所考核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的农机监理员。进行考核必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员考核表》(附件三)。
    定期业务考核。主要考核农机监理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考核一般安排在年中进行,具体考核时间和考试内容由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确定。考核成绩由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成
绩记入农机监理员档案。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农机监理员资格。
    换证考核。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在《农机监理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九月,收回旧的《农机监理证》并组织换证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从事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时,必须持有《农机监理证》,佩戴胸章,亮证执法。胸章统一佩戴在左上胸。

    第九条 《农机监理证》和胸章是农机监理的执法标志,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条 《农机监理证》和胸章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统一制作,有效期为三年。
    《农机监理证》大小为60x80mm,照片为近期1寸免冠彩色登记照。照片扫描在监理证左下角,右下角套印《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印章。胸章大小为15~65mm铝钢字体。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证》编号与胸章编号一致,用8位阿拉伯数字编码。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员执行公务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省农业厅《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十条禁令》。
    (二)执行公务时要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遵守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秉公执法,文明服务。
    (三)佩戴农机监理胸章,携带执法证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检验、考核、核发牌证、事故报告、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私制牌证、滥用印签。
    (五)严格执行农机监理的收费政策和行政许可规定。
    (六)遵守职业道德,热情为群众服务,虚心听取意见,主动帮助机手排忧解难,不准利用职权,向驾驶操作人员“索、拿、卡、要”。

    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农机监理证》及胸章,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岗位的;
   (二)到法定年龄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岗位的;
   (三)因故死亡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五)辞去公职或被开除公职的;
   (六)因其他原因,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做出取消农机监理员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农机监理证》和胸章;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且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超越行政许可的范围,或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机监理员的管理和监督,定期了解和掌握辖区农机监理员的变化情况,定期对农机监理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违反纪律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农机监理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农机监理证》遗失时,应立即报告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申请补发时,由本人写出遗失报告,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单位在十五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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