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时间:2011-2-23

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

2009年10月08日来源: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网

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交通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鄂交安发\[200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组成,专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 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章   共同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四)建立健全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五)适时组织、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根据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预防和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七)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八)适时向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或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九)完成省领导、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公安厅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规定对全省各地、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落实有关奖惩制度;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的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四)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依法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检验和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工作,确保各种上路行驶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各种执法过错行为,确保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利;
    (八)负责组织、指导各地依法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报告全省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九)负责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十)履行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新闻媒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报道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二)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三)协同省公安厅发布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的审核和组织实施,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
    (二)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中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审查把关,督促各地人民政府建立配套落实措施;
    (三)协同省政府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

    第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全省机动车生产的宏观调控;
   (二)严格车辆产品公告审查制度,加强事前审查,严把生产准入关,建立产品审查工作规范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强车辆产品审查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审查质量;
   (三)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督促省内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如实进行产品技术参数标定,严肃查处“大吨小标”行为;
   (四)会同工商部门加强省内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管理,查处买卖、伪造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省经委 负责全省综合交通运输的组织、协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条 省监察厅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一次死亡1O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对特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交纪律处分意见,对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各级监察机关做好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
    (一)负责全省公路规划和国省道干线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维修,及时整治和消除道路隐患,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确保道路完好;
    (二)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修理、公路客运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职能,督促客运驾驶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三)严格公路运输经营者从业资格审查,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关以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引导运输企业实行股份制联合经营,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四)严格客运班线管理,严禁审批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五)认真做好公路的规划设计,实行公路规划、设计工作的交通安全论证制度和质量验收制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六)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机动车超载、超限的路面治理工作,依照《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建立超载超限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七)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资质认定,严肃查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责任人;
    (八)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向驾驶员发布道路气象信息,遇有恶劣气候,做好除雪除冰等道路维护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九)按照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暂行技术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危险路段的整治工作;
    (十)配合公安、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
    (一)负责全省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维修,及时整治和消除道路隐患,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工作,确保城市道路完好;
    (二)认真做好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协助做好交通安全论证制度和质量验收工作,使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
    (三)依法履行对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城市公共汽车公司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单位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四)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公共汽车公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协同公安部门加强对公共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配合公安、发改委、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公交车辆的报废工作,确保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
    (一)负责全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工作;
    (二)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采取措施强制报废,确保农业机械技术状况达到安全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及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个人履行行政许可职能;
    (四)负责对农业机械驾驶学校的监督管理,严格农业机械驾驶员考试,整顿农业机械驾驶员队伍;
    (五)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六)参与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七)负责组织对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纠正执法过错行为,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八)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工作,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九)会同公安、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严格查处农业机械驾驶员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普及教育工作,将学习、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纳入全省普法教育内容,并协同公安、宣传、教育、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积极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为符合受援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
    (一)与公安部门实行“警医联动”,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二)负责指挥、协调重大交通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督促全省医疗机构依法履行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及时抢救职责,严肃查处对因未及时支付抢救费而拖延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四)指导、监督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治疗费用,严禁乱收费、乱开处方,增加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五)协同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救护水平。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
    (一)负责指导全省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课程建设之中,加强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
    (三)协同公安交警等部门深入开展“交警护学岗”创建活动。积极协调改善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四)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集体出游等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学生集体出行的交通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省工商局
    (一)协同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企业;
    (二)配合商务、质监、公安、发改委等部门排查非法改装汽车企业,对不按照规定解体报废车辆的回收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依照有关标准,对全省机动车检测线进行检测、标定;
    (二)依法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严格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三)协同公安、发改委等部门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强化对机动车产品质量源头管理,确保机动车产品达到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二)监督、协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系统、单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三)负责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对全省危险化学品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危化物品运输安全。建立健全全省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四)会同公安、交通、监察部门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受省政府委托,对一次死亡lO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
    (五)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一)负责全省各保险机构机动车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管,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督导各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严禁保险机构违背投保人意愿,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其他商业保险向投保人进行捆绑销售;
    (三)依法推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四)督促保险机构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第二十一条 省军区
    (一)督促驻鄂部队组织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确保各部队做好驾驶员、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二)负责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军车驾驶员、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转递,督促部队单位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责任人;
    (三)适时组织路面纠察,依照有关规定查处部队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会同公安部门清理查处假军车、假军照、假军牌;
    (五)协调公安部门加强对军车的行、停车秩序管理,做好涉及部队车辆、驾驶员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明确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http://njb365.cn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