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互助保险的几点思考
北京保险研究院农村保险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石家荣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新国十条),第五条“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明确提出要“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这是农业保险顶层设计的一项重要规划和蓝图,是我国相互保险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2015年2月2曰,国家保监会正式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将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纳入规范化监管视野。6月4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更是明确提出“鼓励发展相互保险”。如此多项国家重大决策,给相互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注入了生机。
相互保险发展的历史机遇,也给相互保险理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如何进一步了解相互保险的历史和现状,认识相互保险的地位和作用,探讨相互保险的发展模式,是许多专家学者关注的课题。农业的互助合作保险属于相互保险的范畴,所指内容的范围有所区别,其性质说法是一致的。
笔者曾经有过一段较长時间从事农业合作保险的工作历程,出于一种挥之不去的农险情怀,平時比较关注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资讯和理论研究的动态,也习惯观察和思考一些问题,下面说的是一些粗浅的认识和想法。
一 要正视我国相互保险起步滞后、发展缓慢的历史和现状
相互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保险的三种主要存在形式。其中相互保险的历史是最早的。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相互保险公司——英国公平保险公司诞生于1756年,距今已有260年的历史。上世纪60年代,相互制公司曾经在日本占市场份额的76%,在美国占比也超过60%。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全球十大保险公司中有3家为相互保险机构;在全球十大保险市场中,有5个国家的互助保险市场占有率超过其国内保险市场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其中,荷兰49%,法国46%,日本45%,德国43%,美国37%。
就世界而言,全球相互类保险86%的市场份额来自全球最大的十个保险市场。
2012至2013年间中国相互类保险的增幅为 18.2%,但在整个中国保险市场中相互类保险占比只为0.3%。见图表(2013年):

从上面所说的历史和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相互保险发展远远滞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从時空上看,他们问世比我们早了200多年,论发育成熟的差距有点像幼儿与大人一样;从市场份额看,我国相互类保险只占国内保险市场的0.3%,比重实在太小;占全球市场的0.1%,相差实在太大。从相互类保险的组织数量和规模看,目前我国只有阳光等几家寥寥可数的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是历史短,规模小,与先进国家机构相比较相形见绌。
与相互类保险发展滞后相比,我国商业类的各项保险发展迅速,“十二五”时期,全国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1.3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4万亿元,年均增长13.4%。我国保险市场全球排名由第六位升至第三位。
由此可见,不论在国外比较还是在国内比较,我国的相互保险都落后于時代的发展。
如果对这个问题进行深思和反思,有必要回顾一下几十年来农业互助保险走过的一波三折历程。
可以说,相互保险这个舶来品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开放改革的春风引进的。自从1987年中央的5号文件第一次提出要“积极试办合作保险”后,全国一些地方开始了对合作保险的探索。当年在山西太原北郊就有全国第一家农业保险合作社。之后全国二十多个省市都启动了农业合作保险的试点,一些行业或乡村也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如农业部主管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交通部主管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宁波慈溪的养殖业互助保险协会等。
由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政策多变,法律法规欠缺,这些在改革大潮中孕育出来的互助合作保险“婴儿”,大多数都没有长大成人,有的胎死腹中,有的夭折路上。如笔者曾亲身参与和经历的广东肇庆鼎湖区的农业合作保险,开办于1990年,办得红红火火,有七年之长,后也谢幕于前进的路上。对互助合作保险成长之曲折艰难,笔者有刻骨铭心的体会并写有一文回顾《难忘的记忆——鼎湖农业合作保险的实践与启示》
到了2005年,以原黑龙江农垦局改制试点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标志,陆续也产生吉林华安、安徽国元、上海安信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惜这些组织廖廖可数,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微乎其微。
值得一提的是,从2009年开始,陕西、湖北、湖南、河南驻马店三省一市的农机协会,依照江泰经纪公司农险专家设计的互助保险方案和办法,先后开办了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至2015年已发展会员近14万多人,保费近4000万。现在他们正在实行改制升级,由协会制向相互合作社的形式转变。
近两年随着“新”国十条和“试行办法”的先后问世,一股相互保险热正在悄然兴起。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已有20多家机构抢夺先机,向保监会提交申请申领牌照,可以说现阶段中国的相互保险组织开始进入一个“成长期”。
从1987年的中央5号文件提出“积极试办合作保险”开始,到2004年以后中央连续6个“一号文件”均提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三十年来中央一直重视和支持合作保险的发展。可以说这些政策是合作保险走过来的方向盘和保护伞,可惜没有被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中。2014年的“新国十条”和2015年的“试行办法”的颁布,已为中国的相互保险翻开了新的一页。
回顾几十年来互助合作保险发展的不平坦历程,比较商业保险发展的顺利快速道路,我们不难看出,相互保险的历史和现状被漠视了,地位和作用都被忽视了。好像有这样一种误区:商业保险是国家队和正规军,而互助保险是地方队和游击队。先天营养不足,后天扶植不夠,农业互助保险之树只能艰难而生、缓慢而长。现在相互保险的春天来了,我们应抓住当下的历史的机遇,奋起推动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
二 农业保险与相互保险及商业保险关系的比较分析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又是个弱势产业,频繁的自然灾害及经常发生的疫病虫害等,往往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和损失。从这个角度说,农民是最需要农业保险的,可为什么其发展如此缓慢呢?主要原因是,作为供给侧的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如果推出的产品价格过低、保险金额过高则赔不起;而作为需求侧的农民面对价高的保险产品则买不起。这个难以平衡的利益矛盾,是制约农险发展的主要症结。
国家实行对农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后,虽然这些年全国的农险保费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从体制上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仍然是两家人,并没有变成互助共济的一家人,仍然在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免赔金额、保险责任等方面存在利益的博弈和冲突。这种商业性的体制不可能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的利益矛盾,也不可发能从实质上化解承保难、收费难、定损难、理赔难以及道德风险防范难等老大难问题。例如有的地方虽然通过财政补贴实现了能繁母猪的统保,但由于保险公司对于频繁的道德险风险束手无策,只好退出经营。
另外,商业保险依靠农业系统的层层代理,鞭长莫及,成本很高。这种体外的经营难以做到服务到位,其盈余积累基金的体外循环则难以反哺农业。这种状况,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财政的补贴对推动农险的发展十分重要,但如果过度依赖则是个无底洞,同時也会造成有补贴的项目红红火火,无补贴的冷冷清清,这不利于农业保险健康平衡发展。
以相互保险的形式经办农险到底有哪些优势呢?
就其定义而言,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担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其具有如下的特点:
(一)相互保险的会员兼具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重身份,两者同属生命共同体,可说是一家人。这就决定了他们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其独有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的运作机制及保险互助文化,可避免保险人的不当经营或被保人欺诈行为造成的道德险;可破解农业保险的各种难题,降低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必须足够承受未预期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特殊的保险组织形式,理论上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当其经营发生亏损时,会按照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顺序予以补偿,如果这些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则可采取减额赔偿的方法削减部分保险金,或采取借款和由投保人补缴保费的方式来弥补,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这个特点有利于相互保险发展业务勇于开拓敢于创新。
(三)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不追求股东利润和经营成本低廉的鲜明特点,可以为股份制公司难以覆盖的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简便灵活、惠而不费的保险产品和多样化、个性化保险服务。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由相互保险作为供给侧提供服务可以说是门当户对,缘分亲近,合作般配。
(四)农业相互保险一般依靠自身系统的力量进行运作或代理,可以说是嫡系部队,专业素质高,战斗能力强,承保、收费、理赔一条龙服务,效率高,成本低。
以上所说的几个特点,笔者一段亲身经历的农业合作保险经历印象深刻、仍记犹新:1990年,按照中央当時提出的“积极试办合作保险“的要求,广东肇庆市鼎湖区(人口不足十万,原来的农业保险一片空白)与人保肇庆分公司共同开办了一个农业合作保险,由于各方利益一致,形成合力,成立的第三年,便把全区近400万只鸡鸭,20多万头生猪,一千多亩魚塘、几千亩香蕉、16万亩山林等十多个险种业务承保起来,收保费800多万元。期间还探索性地承保了350万公斤鸡蛋和600万公斤水果的价格保险(保费收入达280万元),比近年一些地方开办的生猪保险提早了二十多年。之所以有这样的速度、规模,以及多年不亏且有盈余的成效,主要是合作保险的体制较商业保险有较多的优势和较强的灵活性。
尽管农业的相互保险有多方面的优势,但亦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如其资金的筹措和来源渠道单一,缺乏对经营管理层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等。
三 推动农业相互保险发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农业保险是世界各国支持和稳定农业生产的三大政策性措施之一。农业保险的特性决定了其更适合发展相互保险,是相互保险的一大发展方向。如果要推动相互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在如下几方面着力。
(一)需要通过立法确立农业相互保险的地位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之所以缓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欠缺法律支撑。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予以了定位和规范,提及农业保险简单而笼统,所以几十年来一些农业保险的合作组织只能在法律地位缺失的情况下探索前进,由于欠缺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信用信誉遭质疑,因此发展遭遇许多困难和障碍。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颁布,已经为相互保险进一步纳入保险法律奠定了良好基础。希望即将修订新的《保险法》能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相互保险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农业保险中再保险的渠道等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农业产业需要农业保险提供保障,农业保险更需要法律法规提供保障。
(二)需要扬长避短确立农业相互保险的优势
自从2007年国家开始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后,农业保险的市场也开始从无人问津变成了相互激烈的竞争,一些项目还需要通过投标才能获得经营权。商业保险公司凭着资金足、网点多等优势,对有补贴的农险项目已占据了主导市场。相互保险如要在农险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就要扬长避短,以自身的优势赢得农民的欢迎、政府的支持、市场的认可。农业生产种类纷繁复杂,需要保险的項目数不胜数。如果依靠财政补贴调动商业保险覆盖这些保险,那是不现实不可能的。根本有效的途径是走互助保险的路子。例如农机保险,业务既分散又没有财政补贴,商业保险难以经营,而三省一市的农机系统却以互助保险的形式在短短几年将14万的农机手会员聚集起来,把保险保障的制度建立起来,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农机无安全保险的裸奔状态。
从以上的事例可以看出,农业相互保险是大有前景大有作为的。可以作个设想,全国的水稻、小麦、大豆、玉米、山林、水果、棉花、烟草、茶叶、花卉、以及猪、牛、羊、鸡、鹅、鸭等等种养业,每一个种类都有对同质风险保障的需求,其利益相通、同病相怜的共同意向,可以通过相互保险组织把他们聚集一起,共同把保险的制度建立起来。
(三)需要通过条块推进、纵横发展逐步实现全国性的农业相互保险组织联盟。
依照现阶段的法律,我国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到底走商业化经营还是相互型经营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议。就目前的国情而言,商业化似乎占了农险的主导市场,而农业的相互保险似乎有点势单力薄。主要原因是前者问世较早,而且抢得了财政补贴的市场先机。后者来得迟,刚得到市场的准入证,而且啃的是没有财政补贴的硬骨头农险业务,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从长远的观点看,中国的农业保险应该向互助保险的方向发展,依据有三点:一是商业保险经营农险的逐利倾向,有悖强农、保农、惠农、扶农的政策,其经营农险的许多短板,迟早要让位于互助保险的经营。一些先进国家也曾有过商业保险涉足农险而最终退出的现象;二是相互保险的特性适应和适合农业保险的发展;三是世界各国特别发达国家农险多为相互保险的体制,他们一百多年的历史和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现在,中国的农业互助保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需要制度创新,办法创新。但以往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也要积累和运用,例如政府推动和市场拉动就是一个十分宝贵的经验。
农业互助保险以什么模式发展为好是一个需要认真值研究的课题。农业保险种类繁多,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而且各地环境条件不同,需要因地制宜,首先以互助保险的形式,对诸如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烟草、水果等经济作物以及农机等其他类型的农业生产項目,进行分条或分块的试点,获取成功的经验后再向其他项目推广。如果农业互助保险在条块上能闯出一条路来,有了一定市场份额和诚信度,全国农业互助保险的联盟组织也就会水到渠成、应运而生。一个以联盟统领全局协调发展,并实行以条块为基础,独立经营、单独核算、按级分保的农业保险大格局必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