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的基本模式及其前景展望

相互保险的基本模式及其前景展望

时间:2015-12-11

相互保险的基本模式及其前景展望

湖北保监局


一、相互保险的概念

相互保险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是指由一些对同一危险有某种保障要求的人所组成的组织,以互相帮助为目的,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集团成员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

相互保险主要有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交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四种形式。其中, 发展最成熟的是相互保险公司———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特有的组织形态, 它没有股东, 投保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保险费后成为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会员),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从事相互保险活动。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 当保险合同终止时, 会员与公司的保险关系随之消失。

现代的相互保险公司主要发展于早期的互助组织,因此其原则是互助共济。18 世纪初,在英国和德国出现了具有相互保险公司形态的保险组织,但只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20 世纪,由于股份保险公司制度不健全、经营不规范,连续侵害消费者权益,出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此时,消费者对于追求盈利的商业股份保险公司有强烈的排斥感,相对更加青睐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相互保险公司,全球股份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被收购掀起了相互化的浪潮。但是,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相互保险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由盛转衰,全球保险公司又出现了非相互化的浪潮,发达国家的相互保险公司市场份额普遍下降。

虽然相互保险公司在国外出现了一系列的起落,但至今仍是国外保险市场上的重要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然而在2005 年我国第一家一家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之前,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处于完全空白状态。(相互保险组织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只有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一家经营财产险的相互保险公司;以及慈溪市龙山镇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和慈溪市龙山农村互助保险联社两家相互保险组织)。1995 年颁布的第一部保险法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仅能以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成立,2003 年第一次修订也未合法化相互保险公司。但在2009 年保险法修订中虽未涉及相互保险公司,但是去掉了仅能以最初两种组织形式成立保险公司的规定,使得我国相互保险公司合法化,同时表示我国欲将积极创新保险组织形式。

二、相互保险国际发展情况

相互保险在全球保险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全球十大保险公司中有3家为相互保险机构;自2007年起相互保险机构在保险市场中发展最快;2013年的全球十大保险市场中,有5个国家的互助保险市场占有率超过其国内保险市场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其中,荷兰49%,法国46%,日本45%,德国43%,美国37%。总体而言, 相互保险公司总共承保了世界头五大保险市场42 %的份额, 拥有约五分之二的全球市场份额。2014年,按照资产规模排名,扣除再保险公司,排名前50的保险公司中共有9家相互型保险公司,其中位于日本的有2家,位于美国的有7家。其中5家专门经营人身险业务;1家专门经营财险业务;2家既经营人身险,也经营财险业务;最后一家经营人身险、财险和再保险业务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 相互保险在五大保险市场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13年美国相互保险公司在人身/健康类保险份额占到35 %, 日本更是达到了89 %。

相互保险公司保费份额% 人寿/健康险 财产/意外险

美国 35 33

日本 89 3

英国 33 8

德国 26 16

法国 5 37

美国和日本是当今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 这两个国家的保险公司都分为股份公司和相互公司两种形式。美国的相互保险公司又分为追收保费和预付保费两种类型。前者可根据公司赔付和费用支出情况向投保人追收保费, 但这类相互保险公司的规模都很小, 在市场上已失去了重要性。

后者投保人在一开始时就缴付了全部保费, 预收的保费足以赔付损失和支付费用, 意外的亏损和费用支出由公司的公积金摊销,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的规模都较大。大多数这种类型的人寿保险公司每年付给投保人红利, 而同类型的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则一般不支付红利, 代之以续保时收取较低的保费。

美国不少相互保险公司最初是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 后来通过退股转化为相互公司。美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美国谨慎保险公司、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的情况都是如此。美国谨慎保险公司创建于1873 年,1943 年变为相互公司, 七十年代初其资产和保费收入超过了长期居首位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1984年的资产总额为789.2 亿美元, 人寿保险费收入150.8亿美元, 投保人超过500万人。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创建于1 868 年, 后于1915年变为相互公司,1984年的资产总额为673.5亿美元, 人寿保险费收入7 4.1亿美元, 投保人超过4000 万人。由于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出售分红的人寿保险单, 且公司名义上为投保人所有, 所以它对投保人有很大的吸引力。

但由于投保人为数甚多, 而且分散在广大地区, 许多投保人并不关心董事会的选举, 相互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通过代理投票委托书实际上控制了公司的全部事务。加上不少股份人寿保险公司也仿效相互公司办法出售分红的寿险单, 因此美国的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的区别正在缩小。

日本现有的25家生命保险公司中有16家是相互保险公司, 其资产总额和保费收入占寿险业的95 %, 相互保险公司在寿险业中占有绝对优势。但在非寿险领域,23 家非生命保险公司中只有二家是相互保险公司, 资产总额和保费收入仅占非寿险业的5 % , 股份保险公司占有绝对优势。

日本寿险业的相互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股份保险公司演变而来的。日本保险业法在昭和14年( 1939年)进行修改时, 曾按照纽约州保险法, 允许股份有限公司( 株式会社) 参照相互公司( 相互会社) 的形式来变更其组织结构。日本的寿险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受严重破坏, 战后的1 947 年到1948年间, 有14家生命保险公司按照相互公司的组织形式恢复了它们的保险业务, 当时的美国占领军总部也促进了这一转化, 以防止日本经济过于集中。此后, 相互保险公司一直推动了日本寿险业迅速发展。

综上所述, 相互保险公司是美国和日本保险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特别在人寿保险业中,相互保险公司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相互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作性质, 类似于互助储蓄银行, 较之股份公司组织形式更能动员大众参加保险。人寿保险大多是长期性的合同, 给付金额比较固定, 投资是寿险公司收入的重要来源, 相互保险公司使用分红方式把超过预定投资利率的那部分投资收入返还给投保人, 使投保人相信公司是为自己的利益运用保险资金, 因而相互公司的组织形式更适用于人寿保险业。

三、相互保险大力发展的困难与机遇

国外保险市场排名领先的保险公司中,许多是以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存在的。瑞士再保险杂志《SIGMA》1999 年第4 期介绍,在世界排名前10 位的保险公司中,有6 家是相互公司;在2003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 强企业中,有11 家相互制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2 家相互制财产与意外保险公司。由此可见,相互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有很大的竞争力。但是反观我国,这一模式还只是刚刚起步,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2015 年1 月,保监会颁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相互保险这一形式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关于相互保险组织的讨论也逐渐展开。

以下是对相互保险公司进行的SWOT 分析

1.优势(Strength)

(1)易于防范道德风险。相互保险公司往往是由于同一行业中的经营者面临着类似或相同的风险,有着类似的防范风险的诉求,为了能够方便、低成本地分散风险因而设立。这就意味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往往是同一行业中的从业者,相互之间有着人际或者业务上的联系,相当于不仅仅是从公司层面出发进行道德风险的防范,而是在投保人之间就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和自律,因此能够约束骗赔问题的发生,降低道德风险的概率。即使没有业务上的联系,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决定了其业务往往集中在某几个行业或者领域,因此能够积累更多的经验,从业人员也更加“术业有专攻”,在理赔时能够更好地定损,节约理赔成本;同时由于信息比较对称和公开,可以节省核保和核赔的费用,减少不必要的理赔成本。

(2)避免公司所有者与投保人利益不一致。公司的所有者往往追求的是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分红,而在现实中这种现象就会产生代理问题。而作为投保人,购买的保险这种保障所希望的是得到更好的赔付,但是更好的赔付意味着查勘定损的效率提高、赔付的比例尽可能提升,直接造成赔付成本升高,因此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但是因为相互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就是投保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而并不是为了追求利润,因此相互保险公司是从投保人的视角出发,可避免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采取不顾投保人利益而提升业绩的短期行为。正是因为所有者与投保人的合二为一的特性,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投保人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3)运营成本低。相互保险公司在防范道德风险和核保核赔环节都能够节省成本,而理赔费用在传统的保险业务里是一笔重要的支出,所以可有效控制相互保险公司的成本;而且不会采取单纯追求利润的短期行为,意味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往往更加有效目的也更加明确。同时由于销售渠道比较便利——多是面向职业群体、特定行业或者与行业协会合作在某地区统一开展业务,没有代理人等参与的中间环节,因而也节省了展业成本,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会有更大的比例作为纯保费,进一步压缩了成本。所以,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避免了不必要的开销。

2.劣势(Weakness)

(1)融资困难。因为相互保险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其资本来源就是投保人,也就是公司的所有者,通过缴纳保费作为公司的资本,不能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因此缺乏更广泛的资金来源。这就导致相互保险公司的规模难以得到扩充,公司的规模也会受到限制,要想实现公司的扩张只能通过吸纳更多的投保人,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投保人的保险需求是有限的,因此是一个相对困难的过程。

(2)对管理者缺乏有效的奖励和约束机制。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不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因此其公司的经营业绩得不到资本市场的考量。在资本市场上,股价是反映公司业绩的重要标志,而相互保险公司缺乏的恰恰是这一标志。当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时,公司的所有者也就是投保人能够得到更多的盈余的返还,间接降低了保费,而公司的管理者却没有股权或者股票之类的激励。而当公司经营不善时,也得不到市场的反馈,而且相互保险公司没有发行股权,因而就避免了被收购的可能,因此管理者也没有被替代的压力。奖励机制和惩处机制缺失,都不利于激励管理者提升经营业绩。加上对于相互保险公司信息公开的要求往往不像股份制公司高,因此管理者还会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这些因素的综合,导致了管理者缺乏相应的约束,不利于相互保险公司提高经营业绩。

3.机会(Opportunity)

(1)有政策层面支持。“国十条”把保险业提升到了一个“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的地位,提出了“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市场主体。2015 年1月,保监会颁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相互保险公司的进一步规范提上了日程,相互保险公司从此将有法律法规上的约束,业务的运作也能够更加规范,这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期。

(2)有市场需求。我国不同区域之间对保险会有不同的需求。相互保险公司正好能适应这一现状:在一定区域之内联合有类似保险需求的人,共同分担风险。而且按照我国的传统文化,熟人社会往往是进行社会活动的基础。相互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优势能够更好地迎合市场需求,灵活开发出具有特色的保险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以更低的价格作为吸引,满足某一地区或者行业的保险需求。

4.威胁(Threats)

(1)保险公司业务竞争加剧。相互保险公司最吸引人的特点就是成本低,而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市场主体增多,保险公司之间为了争取更多的业务也会在一定的保费约束下提供更好的服务。加上近几年分红、变额保险等形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保人,导致相互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越来越不明显。同时由于相互保险公司自身具备的弱点,导致这几年国际上也出现了一种“去相互化”的趋势,如果不能克服自身的弱点,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容易遭遇“瓶颈”。虽然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关注度提高,但是相比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属于新兴的保险主体,在运营上还不成熟,这也会导致竞争力不足。

(2)国民投保意识不高。设立相互保险公司需要有足够的投保人投入足够的资本,而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普遍还不高,而且相互保险公司相对来讲还是一个较陌生的形式。我国保险业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实际经验也是有限的,因此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会遇到一定的阻力。阳光相互公司也是在黑龙江农垦总局农业互助保险局发展的基础之上才取得了今天的发展,说明了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仍需地方或行业相关部门的推广和配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颁布后,有学者提出在一定区域进行相互保险试点,但是其实际的效果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

四、相互保险发展前景展望

我国《保险法》诞生于1995 年,当时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该法并没有将相互保险公司列为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是规定保险经营者必须采取公司制,并将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保险公司并列为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过有为保险业今后增设新组织形式预留空间,《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多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并没有有效地修改,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包括立法部门还有待提高,《保险法》与国际保险也有所脱轨,目前我国相互保险公司都存在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当前我国设立与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必要性。

1. 我国各地区经济风险状况不同,而兼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份的相互保险公司会员,可以有效地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当竞争和欺诈行为,也避免了股东与投保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不用担心部分利润转成股东分红的问题。此外,相互保险公司不仅丰富了保险市场上的品种,提供股份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且可以提供尽量低廉的保险保障,保障到了中低收入群体,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缓解现阶段我国国民两极分化所带来的保障压力,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2. 由于我国各地风险状况的不同,决定了当地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大不相同。正是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因地制宜,发挥其个性优势的特长,经营其擅长领域的特定险种和特定产品。

3. 我们应正确认识国际上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化。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直没有停止过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转制,所以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在我国的相互转制也会长期存在。

4. 从我国现行保险发展趋势来看,部分行业和地区已经建立过合作保险制度,可见相互制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已具备一定条件,经过这些合作保险制度多年积累的经验,势必为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我国几个相互保险萌芽组织一览
《相互保险监管试行办法》于2015年正式颁布,但是现在我们国家除了2004年成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作为试点外,还没有其他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但是类似于众筹的互联网众保模式已有多个样本;同时高校、中介组织以及多家上市公司都积极参与进来,希望能够分得相互保险这一杯羹。
基于互联网的众保模式
这是一种类似于众筹的模式,代表有抗癌公社、e互助、众保公社等等。这类目前的运行模式是注册成为会员后,无需缴纳费用或只需缴纳较少的、象征性的会费,在会员得了特定性的疾病并确认后,由其他成员众筹不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助其治病。
其中众保公社是面向保险从业人员及其亲人的,它有一个比较有趣味性的设置是保额与其加入公社时间成正比。
这一类的互联网众保模式,都是基于公益的目的,有些在申请相互保险牌照,有些则是希望继续以这种类似于众筹的模式继续。我们认为这一类型如果申请拿到了相互保险牌照,其前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成员,获客费用会比较低,将是其重要的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抗癌公社最近拟寻求保险公司定制化一款意外险产品,一直以来,我国的保险产品都比较单一,其开定制化保险产品之先河是值得关注的。
基于特定人群的相互保险公司(拟)
这一类型中的代表是天津公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拟),是南开大学校友会所倡导设立的,初始运营资金1亿元。如果实践顺利的话,极有可能在学校、大型企业间形成风尚。
我们认为这类相互保险公司,目标人群在经济实力、面临风险等各个方面具有较大的一致性,而且无论是校友之间、还是同事之间,有情感因素维系,是比较容易展开的。
基于特定险种的相互保险公司(拟)
这一类型的代表是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筹)拟倡导设立的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公司(拟),致力于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精耕细作,技术和条件成熟后,探索开展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上市公司高管等职业责任保险及其他财产保险。
目前,全国共有2500家专业中介机构,21万家兼业代理机构,相互保险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而责任保险在我国亦属于刚刚起步,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定位市场细分领域,并且从自身最擅长领域入手,发展空间较大。
上市公司参与的相互保险公司(拟)
2015年6月10日,4家创业板公司新国都(300130,股吧)、汤臣倍健(300146,股吧)、腾邦国际(300178,股吧)和博晖创新(300318,股吧)同时发布公告称,参与发起设立初始运营资金为10亿元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其中,博晖创新出资4500万元,其他3家出资5000万元。
相互保险公司的初始营运资金为负债,只支付一般利息,因此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相互保险公司并非为了盈利,而是可以与自身业务产生协同效应。4家上市公司中,汤臣倍健经营保健品、博晖创新经营医药,都可以介入健康产业链中。而腾邦国际“旅游+互联网+金融“的战略中,一方面,旅游链条是短期意外险的需求者;另一方面,旅游和路联网链条积累了大量的会员,有利于相互保险公司的业务展开,同时,相互保险的业务发展又有可能为其带来大量的新增会员,有利于公司固有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相互保险公司设立与申报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监管部门屡屡提出要发展相互保险。去年8月份发布的保险“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今年2月份保监会印发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来培育这一新型市场主体;今年6月份,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提出,“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今年10月份保险法修改意见稿新增规定,“相互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分立、变更和解散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日前印发的《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也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相互保险组织名称中必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

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

(二)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个;

(二)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

(三)在坚持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开展专门业务或经营区域限定在地市级以下行政区划;

(四)其他设立条件参照一般相互保险组织。

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或其他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设立标准,但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四)前景展望

在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需要结合我国自身国情情况,同时也要大量借鉴国外优秀模式,总结海外经验教训。在我国成立发展相互保险制公司可以选择成立之初通过基金形式募集资金完成初期运营,其后返回本金和利息,但没有公司控制权;也可以采取在发起之初先吸纳部分会员参与,共同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上可以用成立时期为界限来区分新老会员,参与公司初始发起的为老会员,在公司成立后才加入投保的为新会员。新会员的权力小于老会员,受制于老会员,老会员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上,可以拥有更大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要发展我国相互保险制公司,我国法律法规上也应该增加完善相关监管内容与之配套,使得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做到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我国今后保险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并非要取代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主流地位,相互保险公司只是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补充和完善。

相互保险探索已经进入了全新阶段,要积极推进我国相互保险规范创新发展。一是坚持普惠特色,切实对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要求。要紧密结合人民群众实际保险需求,开发便捷、实惠,具有相互特色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着眼于经济新常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和“三农”领域等薄弱环节的保险服务力度;着眼于惠民生,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险服务力度,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惠而不费的优质保险服务。二是坚持差异化发展,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着重补短板,发挥相互保险互助共济、风险保障程度高的特点,集中发展人民群众亟需的保障类险种;着重填空白,与股份制保险进行错位竞争;与现有市场主体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加强双方在经营管理、产品开发、技术和客户等方面的合作。三是坚持相互保险本质,切实维护会员权益。在准入时要严把审核关,审慎选择认同相互理念、经营资质良好、会员基础扎实的主要发起会员。在经营中要设计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和严密有效的管理制度,用制度来保障会员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对运营信息的知情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在监管中要更加注重维护投保人利益,严格规范主要发起会员和管理层行为,强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用,完善内外部审计制度,切实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四是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要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运营模式,促进相互保险和互联网深度融合。五是坚持稳健发展,守住风险防范底线。必须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规则,明确相关各方风险处置责任,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准入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内部人控制风险等重点风险隐患,守住风险防范底线。

保监会将按照“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审慎选择符合条件、准备充分、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开展试点,在不断完善审核标准和准入机制基础上,分阶段有序推进相互保险准入工作。同时,坚持统一监管、创新监管,突出监管重点,抓紧制定监管配套细则,尽快形成完善的相互保险监管体系。既要遵循保险一般规律,与现有监管框架基本保持一致,又要根据相互保险特点,在产品审核、偿付能力、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创新监管手段;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治理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提高经营透明度,切实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打造“遵循基本规律、符合国际惯例、体现相互特色”新型相互保险监管体系。与此同时,优化环境,夯实发展基础,加强研究和交流,积极探索规律,努力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相互保险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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