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宣传“新国十条”专栏(一)

学习、贯彻、宣传“新国十条”专栏(一)

时间:2014-10-15

“十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之一

新定位 新目标 新挑战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时隔8年,针对保险业,国务院再发“国十条”,被称为“新国十条”。社会广泛关注,行业为之振奋。

“新国十条”就是国发[2014]29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与“国十条”——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相比,“新国十条”的最大突破之处在于,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进而明确了保险业发展的新定位,设立了新目标,也展现出无限广阔的发展新机遇。仅从前后两个“国十条”的文件名称也可看出政府对保险业要“加快发展”的迫切之意。

为什么“新国十条”给予保险业如此重要的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保险,需要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来满足日益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因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质上,地位由定位决定。对于保险业定位的认识和判断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8年前,在“国十条”中,保险业被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11月,保监会提出保险业要在关系全局的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013年9月,保监会又提出,“保险事业就是群众的事业”,同时提出“无人不保险、无物不保险、无事不保险”的“全保险”新思维;“新国十条”则站位更高,立意更远,视野更广,认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这是对保险业功能更为深刻的理解,也是对保险业发挥作用更加深切的期盼。

有了上述定位,现代保险服务业才能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有了这样的定位,“新国十条”中提到的商业养老保障、责任保险、巨灾保险、“三农”保险、改革开放等诸多问题的解决就有了基础共识,进而可动员各方力量上下求索。

定位确定了,目标成为努力方向。“新国十条”明确了到2020年“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的目标,并列出了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具体发展目标。明确目标之后,“新国十条”以细致入微的方式逐条描述了各个保险领域的发展要求。这些条文极具实操性,从中可见求真务实之精神。

同时,必须认识到,在现实和目标之间,有很长的路要走。“新国十条”在总体上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定位于“初级阶段”,认为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要理解现代保险服务业,首先要清楚“现代服务业”的概念。根据科技部有关文件,现代服务业是指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现代服务业以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软件业等为代表。从中可见,金融保险业本为现代服务业的内涵之一。其重要特点在于“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保险业必须顺势而为,用“新国十条”所倡导的新思维、新理念武装头脑,去完成一场从理念到实践的脱胎换骨的变革与创新。

“新国十条”给保险业改革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围绕“新国十条”的丰富内涵,中国保险业必将发生一场“蝶变”。而能否切实将政策用足、用好、用实,能否化蛹成蝶,对保险业而言存在挑战。

比如,政策落地的过程也是保险业自身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以及责任保险等各领域改革推进明显,但仍有各种问题需要诉诸全面深化改革。如农业保险覆盖面亟待提高,责任险试点力度还需加强等等。令人高兴的是,“新国十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可见这一酝酿已久的改革破冰有期。

又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必须整体推进。“协调联动”至关重要。这种协调联动不仅表现在保险业内部,更重要的是保险业与外部环境的协调联动。现在,业外对保险行业存在一些不解、误解甚至偏见,对此,保险行业应该引以为戒、谨言慎行,努力消除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顽疾,向公众展现良好的社会形象。唯此,才能真正让保险消费者感受到整个行业是在为“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而努力。

“新国十条”既出,蓝图绘就,保险业未来发展可期。


“十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之二

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支柱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一提法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商业保险在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这意味着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广大消费者也将从中得到真正实惠,商业保险将为老百姓未来的幸福生活加上一把把“安全锁”。

社会保障是当今社会最受关注的公共领域之一,尤其是养老和健康保障与人们生活和幸福指数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国际社会普遍将基本保障、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承担。在三大支柱中,基本保障处于基础地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用于维护社会的基本公平,并受财政预算支出的约束;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企业效益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性消费,用于满足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需求。相较于基本保障,商业保险受保险市场发达程度和人们收入水平的影响。商业保险的比较优势体现在产品、长期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运营效率上。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符合现阶段中国社会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实现了“保基本”和“广覆盖”。但与我国老百姓所追求的中国梦相比,现有的社会保障水平和质量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所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截至2013年底,第一支柱即政府主导的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275亿元;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6035亿元,仅惠及少数效益好的大型企业;第三支柱的商业保险目前还很薄弱。相比而言,美国养老金积累规模已超过20万亿美元,超过其GDP规模,人均养老金达6万美元。

从上可见,我国现有养老保障体系,除第一支柱相对较完善外,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规模还很小,商业性养老保险只具象征意义。即使是业务量较大的商业寿险,其业务结构亦异化成了理财产品主导。

而我们国家所面对的现实挑战是: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峻;政府财政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社会对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越来越迫切,第一支柱独木难支。亟须发展第二、第三支柱。

“新国十条”不仅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商业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从路径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政策支持。比如,在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方面,提出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等;在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方式等,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等;在政策支持方面,提出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试点,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等。其中,业界等待已久的重大利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可期,这将是中国寿险业大踏步发展的一个新引擎。

“新国十条”将为商业保险发展释放出巨大的政策红利。不过,在专家看来,商业保险要建成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在下一步发展中要重视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相互衔接和相互补充的关系。“凡是社会保险有优势的领域,商业保险都应该尊重社会保险的主体地位,不能错位;凡是社会保险要求商业保险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商业保险都要和社会保险搞好衔接,注重补位;凡是由商业保险保障更具优势的领域,保险业都应该加快发展,绝不缺位。”

二是处理好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目前,无论是寿险产品还是健康险产品,赔付率和给付水平都较低,赔付条件都较严格。如果消费者不能从保险产品和服务中得到实惠,或受惠很少,必然会导致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下降。保险业要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精算、资产管理等专业能力,并以此提高产品的市场吸引力,让更多消费者消费得起商业保险。

第三是坚持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声誉。“新国十条”将保险业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将保险业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要求保险业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行业形象。近年来,监管机构和行业通过治理销售误导、保险文化建设、践行核心价值理念等一系列举措,使得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但是距离老百姓的期望可能还有一定距离。

好风凭借力。“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是“新国十条”诸项新政中排在首位的措施,显示出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寄予的厚望,保险业应该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抓住这个重大政策机遇,“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早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承担起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十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之三

加强能力建设 更好履行保险社会职能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关于保险的功能,经常会提到两个形象的比喻:一个是经济“助推器”,一个是社会“稳定器”。我们认为,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更多体现保险的商业属性,而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则更多需要发挥保险的社会属性。

在保险业内,常常会听到关于保险商业属性与社会属性谁主谁从的争论,也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困惑。例如,在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域,往往出现为“保稳定”而牺牲保险业商业利益的情况。再比如,在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中,商业保险本应作为政府、公益组织之外重要的参与者,但现实情况却是,保险业独有的风险管理和防灾减灾功能极其弱化。

我们认为,保险业的商业属性与社会属性是并行不悖的,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欠发达的转轨国家而言。要让保险业的商业属性和社会属性都得到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合理的界定,让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

“新国十条”从战略高度明确了保险业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工作全局的定位。对此,我们既要有强烈的历史责任担当,也要紧扣行业自身特点,把保险业在不同领域所能发挥的作用做透做足。

“新国十条”关于保险的社会功能有着多处的描述和强调,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并在第三条中专门做了部署,即“发挥保险风险管理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应该说,这为保险业如何发挥其社会属性指明了方向。而其中需要保险业深刻体会的核心一点,就是如何做好政府社会治理的帮手和助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纲领性任务。从“政府管理”到“国家治理”,看似差异不大,却体现出政府转变职能的真谛。传统的计划经济社会,“社会管理”与“政府管理”基本上是一回事,政府对社会实施的是一种管控式行为;而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管理固然仍很重要,但不能再大包大揽,集所有风险于一身,需要调动各种力量,包括社会的、市场的力量齐抓共管,以其合力实现社会共治,这就是《决定》强调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本意所在。

保险业一手牵着市场,一手牵着社会,因此在帮助政府实现社会治理方面,有着其他任何行业所不可替代的优势。我们认为,基于保险的两个基本属性,保险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个是在市场领域,保险业对社会发展进步所具有的“溢出效应”,即保险业在服务客户的同时,间接让整个社会收益。最明显的一个例证是,医疗责任保险在缓解医患纠纷,降低老百姓医疗成本上起到的突出作用。一个是在社会领域,保险业或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不足,或承接政府职能转型所起到的作用。近年来,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大病保险、治安保险等与社会治理紧密关联的保险领域的长足发展及其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而保险业的作用之所以为政府所认可,就在于其所具备的“专业”与“效率”。“新国十条”提出,“鼓励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这是对保险业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的认可,也是对保险业在社会治理领域更好履行职能的殷切期望。

保险业要以“新国十条”所带来的政策红利为契机,内省自身,以提高社会治理领域的效率为诉求,加强市场化的专业能力建设,以使自己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十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之四

以保险力量加强防灾防损能力建设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不仅是保险业的主要职能,更是社会赋予保险业的重要职责。保监会成立以来,多次下文要求行业加强防灾防损能力建设,各地保监局也下发了防灾防损工作指引。

但是,长期以来,社会对保险功能作用的理解仍然有些狭隘,把保险的灾害应对职能片面理解为通过出险后的赔付来发挥经济补偿作用。殊不知,其内容更应该包括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帮助投保人进行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损失,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近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此举对于提升企业及公民对风险和保险的认知水平,提高商业保险覆盖面,使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将产生积极影响。

同时,此举也将促使险企加强防灾防损能力建设。一方面,保险企业很大一部分经营成本是赔付成本,赔付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险企的经营效益,而这一指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标的出险率,因此,通过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降低保险标的出险率和损失程度,是险企实现经营效益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客户对保险公司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出险后迅速进行保质保量的赔偿,只是体现了保险公司对合同的诚信履行,拓展增值服务才是一家保险公司品牌和价值的体现。因此,保险公司要从单纯的卖产品向提供综合风险管理服务转化。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正是为客户提供拓展服务的重要领域。防患于未然,是客户和保险公司共同的追求。如果保险公司能在出险前协助客户预防损失发生,出险后帮助客户减少损失程度,将会大大提高险企客户服务水平,从而赢得客户,赢得市场。

从现实情况来看,保险业防灾防损的能力还是远远不足。以不久前发生的昆山爆炸案为例,据消防部门证实,该企业在两个月前就曾发生过一起火灾并报警,风险隐患已经暴露,但承保公司并未对此有所举措。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防灾防损功能实际正在被逐步弱化。

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动力不足。防灾防损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种承保标的,需准确发现和界定保险合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内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点,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专业的防灾防损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能力,也需要投入大量经费,但防灾防损工作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效益,短期内并不明显。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压力考核下,囿于技术操作和人力紧缺的现实情况,开展防灾防损具体工作的积极性并不大。

另一方面,投保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价格和公司实力上,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服务并不太重视。甚至在少数投保人看来,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获取经济补偿。同时,很多投保人也不愿意保险公司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干预。为了不使客户流失,一些保险公司只能放弃该项工作。

《若干意见》同时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确,将保险费率与防灾防损工作挂钩,对于在这方面做得好的客户给予费用优惠,对于防患不力的客户提高费率;在理赔过程中,对于因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而造成的损失部分坚决拒赔,可以从客户端有效激发客户防灾防损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另外,从险企自身来说,建立防灾减灾制度肯定是摆在首位的。其次,应在专业性上下功夫,加大费用投入,引进一批具有防灾防损专业技术的人才,为客户提供防灾指导和技术支持。还可以聘请防汛、消防、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建立起专家协作网。

最后一点,就是与政府的协作问题。提高防灾防损能力,关键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要紧紧依靠政府部门,积极参与配合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防汛防洪等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取得政府职能部门对保险公司防灾工作的指导与支持,建立一个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安监、公安、消防、交管、民政、防汛、气象、水文等政府部门密切联系的防灾工作网络,开展探索和研讨防灾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这样才是真正融入社会风险管理,才能以保险的力量加强我国防灾防损能力建设。


“十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之五

为“三农”保险打开新空间 开辟新路径

  农业、农村和农民事关国计民生。“三农”工作历来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5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2004年至2014年又连续11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国民经济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确定,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很明显,粮食安全问题、“三农”问题对于处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而言,属于战略性问题,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

与之相呼应,近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业内称为“新国十条”)针对当前经济状况,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为“三农”保险打开了新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了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一方面,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另一方面,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这些都为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指明了方向。目前,虽然“三农”保险正逐渐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有关政策实施时间不长,相关险种运行没有前人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虚假投保,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虚假理赔,套取农业保险资金;私设“小金库”;以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名义向公司乱收费、乱摊派;投保标的物不明确,保险金额过低;理赔金额较低,投保农户避险性较弱,等等。所以,虽然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但“三农”保险的基础薄弱,农民得到的保障程度远远不够。

根据“新国十条”,新的发展空间将很快打开——例如,一旦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扩面,就意味着,对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农民将不用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市场变化,这一险种将使他们有效规避价格波动,从而更安心地从事农业生产。同时,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也将为农民增添新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农业经营风险不断降低。

事实上,“三农”保险所涵盖的内容要宽于农业保险。一般来讲,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对于“三农”保险来说,只要和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保险都可以划入这一范畴。这就意味着,拓展“三农”保险的意义更为重大。在这方面,“新国十条”不仅明确提出了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还提出了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这些为“三农”保险未来发展指明了宏观方向和具体路径。同时,这也为农民购买保险、寻求风险保障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从行业内来讲,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三农”保险业务将成为各家保险主体争夺的战略制高点。特别是在车险市场相对饱和、城市保险业务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谁赢得农村保险市场,谁就占据了市场竞争的先机;谁赢得了农村保险市场,谁就拥有了优化业务结构、改善盈利状况、引领市场发展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三农”保险大有可为,而在推动“三农”保险发展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一定要加大宣传,使更多农民和保险从业者有所认知,明确责任利益,理解险种条款,使国家对“三农”保险的支持和投保的好处尽人皆知、深入民心,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推进“三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十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之六

保险创新助推经济增长

  在普通人眼中,保险常常是为人熟知的具象的符号,是身边一个个微观个体的“保护伞”。而放在经济社会大环境里,保险的意义似乎存在,但很多时候却又难以言明。事实上,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的功能还真不是纸上谈兵。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保险业创新手段助推国民经济发展的功能已日益凸显,同时对于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率也将有所建树。

通常,经济学上将投资、消费、出口比喻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基于这个生动比喻,保险业其实可以认为是助推“三驾马车”前进的重要动力。

在投资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鼓励保险资金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事实上,基于保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和优势,近年来,保险业一直在寻求相匹配的投资渠道,并不断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投资力度,其中不乏如京沪高铁、南水北调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共有1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217个基础设施投资计划,77家保险公司参与投资。同时,保险资金投资交通类、能源类、市政类、保障房项目分别达到929亿元、2784.55亿元、1828亿元和967.52亿元。

众所周知,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一同构成金融业的支柱,保险业壮大对于推动金融市场优化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若干意见》在谈及保险业与金融市场的关系时提出,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放开,保监会表示将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和范围,把更多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并按照“抓大放小”的思路,推进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改革。

同时,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进入金融市场,将有助于解决我国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资金“借短用长”“借长用短”等问题。在助推金融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保险业自身也可以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2013年,保险资金运用累计收益已达3658亿元,较2012年增加1573亿元,年化收益率约为5.04%,较2012年提升1.69%。

除了投资,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动力。今年上半年,最终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4.4%。为推动居民消费,保险业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除此之外,对于吸引居民消费的第三产业,保险业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以此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起到辐射作用。科技企业、小微企业往往走在科技创新前沿,但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而面临不少困难。在此情况下,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的作用慢慢显现。在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的过程中,保险功不可没。

在促进产品、服务出口,服务“走出去”战略方面,保险业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帮助企业化解跨国投资风险,支持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2013年,中国信保实现总承保金额3969.7亿美元,同比增长14.8%,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3274.4亿美元,同比增长11.5%。

《若干意见》更明确,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若干意见》还提出,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

2013年1月,人保财险获批成为第一家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部分放开。如《若干意见》所言,未来将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保险业在促进出口、推动企业“走出去”领域的服务方式和水平或将进一步丰富和提升。

保险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助推器”。长久以来,保险业不仅具有亲民的形象,而且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也大有作为。此次《若干意见》独辟章节详述保险业创新手段助推国民经济增长,则展现出一个更加宏观、立体的保险业形象。


“十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之七

深化改革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机遇与挑战始终相生并存。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保险业发展创造崭新历史机遇的同时,也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进程中,《若干意见》对保险业的定位使行业肩负重托,任重道远。

正如《若干意见》中所说,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在为利好政策欢欣鼓舞时,我们也应正视保险行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阶段性问题,包括专业基础较为薄弱、行业社会认同度不高、对国计民生的保障作用发挥尚待加强等。近年来,保险业步入深化转型阶段,出现了业务增速放缓、风险逐渐暴露等问题。这既有外部经济金融形势深度调整的影响,也有保险市场体制机制及自身发展能力不强的因素。打铁还需自身硬。在《若干意见》的政策红利下,保险想要乘势而上,有所作为,“苦练内功”必不可少。

《若干意见》为保险业明确了发展方向——“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而具体。为实现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期待和要求,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是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1978年以来,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形成的体制性释放效应极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一效应也同样反映在保险行业。

保险行业发展的三次浪潮均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和对发展市场经济的探索促成了保险业发展的第一次浪潮。从保险业务恢复之初的一家公司、保费收入仅4.6亿元,到1991年全国保费收入增至236亿元。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成保险业发展的第二次浪潮,无论是1992年个人营销模式的引入,还是此后投资理财产品的面世,都成为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动力,至2001年,全国保费收入超过2000亿元。保险业第三次发展浪潮始于2002年十六大提出的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国保费收入从2002年的3053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1.72万亿元,年均增长17%,世界排名从第15位上升至第4位。

新的历史际遇下,保险业要实现更大的发展,更要靠改革开放。

《若干意见》立足当前保险业实际,明确了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包括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等;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则包括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等。同时,针对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相对薄弱领域,《若干意见》还提出了下一步发展的重点,包括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快再保险市场及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的作用等。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日前指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核心是两个方面,一是深化保险行业自身的改革,一是服务国家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

下一步,保险业能否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突破,关键是能否结合国家新一轮的市场化改革,找准保险业新的增长点,找准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契合点。保险行业应挖掘自身在风险管理、大数据统计、精算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提高保险行业的技术含量及附加值,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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