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发展,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
《意见》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联社”)设立原则和条件。联社是以服务成员、做大产业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联社由2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设立。联社对入社的专业合作社没有限制,对其出资没有过多限制,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联社,可以冠省级区划名称。
《意见》明确了申请设立联社的程序。联社的名称、住所、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参照《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