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石某驾驶拖拉机上路被查。近日,这位醉酒驾驶拖拉机的石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3月28日晚,樊城公安分局火车站警务平台在长征路清河桥头路段设卡例行盘查。当晚9时20分,石某驾驶农用多功能拖拉机驶来。民警发现他有些醉意,便将他拦下,并对他进行抽血检验。
经检验,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2.8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石某对自己饮酒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辩称自己并未驾驶小汽车,不属于醉酒驾车。
近日,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石某提起公诉,石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醉酒驾驶机动车”中的“机动车”并不是狭义理解上的小轿车、面包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因此,酒后驾驶上述各类机动车辆都有可能会构成醉酒驾驶罪。